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管理及操作规程姜海洋副处长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定义及作用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定义•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作用节约资金预防腐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管理办法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我省政府采购基本情况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我省政府采购基本情况2010年,全省实施政府采购规模261.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2011年,全省实施政府采购规模31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3%。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具体程序及操作办法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1确定政府采购方式2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够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部门自行组织按采购组织形式划分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邀请招标2竞争性谈判3询价采购4单一来源采购5其它方式-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6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公开招标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100万元;工程:200万元;服务:50万元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询价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一)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高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项目预算低于30万元的。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空调、汽车、会议、出差饭店、出国机票、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等。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与中标、成效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采购合同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近几年出台的辽宁省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制度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一.《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8]745号)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四.《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罚与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9]456号)五.《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六.《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720号)七.《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2010]1008号)八.《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1102号)九.《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6]698号)一、竞争性谈判采购1、范围2、程序二、单一来源采购1、范围2、程序三、询价采购1、范围2、程序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一、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1、优先采购范围: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中小企业产品)2、优先办法:(1)最低评标价法项目:投标价格给予3-5%的价格扣除(2)综合评分法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前提下,给予总分值3-5%的加分二、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2、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相适应,且不得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3、代理商参与投标要具备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授权书、承诺书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4、确定功能配置、技术指标要具备普遍性和适用性,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5、设定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注册资金作为歧视性条件限制公平竞争6、设定投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期限应当合理,且不得限制经营时间未达到这一期限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三、公平设定招标内容和要求1、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是公认或者共性的技术指标,不得采用或者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2、招标项目分包要根据项目性质、类别、关联度等科学合理的划分,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者品目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四、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1、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2、对于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出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3、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加分条件4、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单项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评测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5、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6、非国家强制性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7、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8、技术指标、商务条款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公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9、注册资金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五、正确界定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职责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各级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要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要协商采购单位合理调整并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交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协调解决2、对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分示3、采购单位应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启动时间和实施周期,不得以时间紧急等借口规避按照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变更采购方式六、切实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不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1、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以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七、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8]745号)一、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紧急采购)适用范围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二、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紧急采购)主体及程序1、采购主体:采购单位2、采购程序: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谈判以及价格比较的方法,在保证物资质量和交付时间的前提下,以合理的价格直接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处罚与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9]456号)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中的相关规定二、不良行为的认定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19/8/29《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一、合同履约验收主体采购单位、政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二、合同履约验收一般程序1、提出验收申请(供应商提出)2、下达验收通知单(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