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管理规章制度第一部分四川大学实验教学规章制度及政策第二部分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1四川大学实验教学规章制度及政策2目录1.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2.四川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3.四川大学实验技术立项及成果奖励办法4.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5.四川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实施办法6.四川大学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7.四川大学“523实验室工程”建设方案8.四川大学“523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9.四川大学本科教学“412”质量工程10.四川大学本科教学“412”质量工程实施纲要11.四川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奖励计划12.四川大学设备管理工作规定13.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14.四川大学损坏、遗失实验器材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15.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及废品处理的管理办法16.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管理办法17.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18.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办法19.四川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20.四川大学教学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1.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管理规定22.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修订)23.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24.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3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第二条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综合创新能力。为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办法。二、实验教学计划管理第三条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制订,经学校审定,作为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依据。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应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构建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第五条实验教学计划主要反映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等。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中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两类。鼓励有条件的实验课程独立设置,进一步促进实验室开放。第七条学院在制定教学计划时,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将实验课时(含计算机上机)从课程的总学时中分离,并列入教学计划进度表中“实验与实践”栏目。第八条实验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并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4三、实验教学大纲管理第九条实验教学大纲是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验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凡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第十条实验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验的目的、任务和基本要求2、实验项目的内容和学时分配3、实验项目的教学方式和特点4、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6、主要参考资料7、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第十一条各校级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应在满足实验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广泛征求相关院(系)的意见,按照分大类(学科)或分层次(档次)提出不同规格的实验课程设置,以满足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第十二条各专业实验室应侧重站在专业人才出口的角度,紧跟科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认真规划实验课程项目,在精选单元实验、验证性实验的基础上,充分拓展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与创新性实验,使学生在基础实验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基本实验方法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较全面、系统的培养。第十四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实验中心(室)组织教研室或课程组集体完成,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第十五条实验教学大纲应参照《四川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大纲及格式》编制。非独立设置(即理论课带实验)的实验课程,其实验部分的5教学大纲归入理论课大纲。第十六条学院开出的各门实验课程大纲均应上网(学院网页),并及时更新,便于师生查询、预习。四、实验教材第十七条实验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和实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或编写讲义。第十八条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的选择或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体现本实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2、注意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3、有较强的实践性,能够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有一定数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或题目。第十九条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的管理应根据《四川大学教材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五、实验教学运行管理第二十条实验教学任务下达与安排: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确定。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提前向各学院、实验中心(室)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实验课程安排及课表:实验课程的安排一般是根据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将实验课程信息预置到各专业班课表中,待学生期末正选课结束后,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课程选课人数、实验室容量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台(套)数完成二次排课。实验中心(室)应及时公布实验课表,并报教务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此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和督导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6六、实验课指导教师第二十二条实验课指导教师主要由理论课任课教师和专职实验课教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辅助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理论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任课期间应参加至少一轮的实验指导工作,以便了解实验教学情况,促进理论教学与实验的结合。第二十三条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教案,并做好实验预试工作。第二十四条指导教师应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四川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要求》进行教学,同时按《四川大学学生实验守则》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实验者,不准上实验课。第二十五条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应注重采用启发式教学,并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鼓励创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体现个性化培养。第二十六条在实验中,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问题,注意学生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准确。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的数据并签字,凡不合格者一律要求重做。第二十七条指导教师应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并认真批改、加注评语和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写。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第二十八条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参加实验操作培训及考核,并进行试讲,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第二十九条指导教师应讲解实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学生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并对学生进行突发事件处理的教育。如遇突发事故,应落实《应急处置预案》中的相关措施,并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疏散。7第三十条实验课结束时,如发现实验仪器设备、工具等有损坏,指导教师应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遗损事故报告单》,配合实验室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相关部门处理。七、实验室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课程大纲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完好待用。第三十二条实验课前,应配合实验课指导教师做好实验预试工作。上实验课时,随时了解仪器、设备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实验。第三十三条实验课结束时,应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应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应立即与实验指导教师联系,配合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四条实验课堂教学中,实验室工作人员还应主动协助教师指导学生按照安全规程操作实验设备,并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处理突发事故,指导学生疏散。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实验室运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及维修记录等原始日志的维护工作。八、学生第三十六条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的目的、原理、步骤和要求等,按教师要求写出预习报告,方可进行实验。第三十七条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提前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应在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全部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第三十八条做实验应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须经教师审查签字认可。实验失败或结果误差太大时,应仔细分析原因,并重做。第三十九条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四川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的8规定,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应遵守纪律,保持安静,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第四十条实验中,应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者,应填写损坏报告单,并按《四川大学损失、遗失教学设备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处理。第四十一条实验时应节约用水、电、气等实验材料。第四十二条实验结束后,应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工作环境,在实验卡上登记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室。第四十三条学生应根据要求,独立、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不合格者应重写。九、实验考核及成绩登录第四十四条实验课程可实行考试或考查制度,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实验成绩原则上应依据课前预习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实验报告情况、实验态度和纪律及期末考试(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第四十五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试为主,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查为主,其实验成绩应按实验学时所占课程总学时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内。第四十六条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学习。第四十七条每学期期末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十、实验教学质量管理9第四十八条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了解实验教学运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第四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应完善和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将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纳入规范化管理。通过检查、评估,不断调整和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第五十条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关于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有关规定和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教学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十一、实验教学研究第五十一条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教师应积极参与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应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研讨、实验教学效果调查分析和实验教学总结等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五十二条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技术项目立项工作,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十二、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第五十三条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历史记录。各实验室应按照教学管理及实验室工作档案与基本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制度的要求,按时将有关实验教学资料上报教务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第五十四条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验教学基本文件(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实验授课计划表、实验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