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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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法培训编制日期:2016年11月学习内容2一、为什么要标准化?二、标准化的概述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四、标准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为什么要标准化3“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技术、三流企业卖产品”自加入WTO后,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标准,我国企业不得不将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40%支付给国外专利技术和标准的持有者。一、为什么要标准化4标准的地位:“标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是标准运作的主要形式“谁掌握了标准,谁就掌握了财富,就能在竞争中取得胜利”二、标准化的概述51.标准化的发展阶段:1)原始标准化阶段Ⅰ有史以来,人们为了保护自己,抵御不良环境因素和野兽的袭扰,逐步形成了构筑方法、形式和用材以及工具的相似和统一要求,从而形成了最原始的标准化建筑方法。二、标准化的概述61.标准化的发展阶段:2)原始标准化阶段Ⅱ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和有效性,从开始使用简单的石、木、骨器,到使用较复杂而更有效的加工工具,通过在劳动生产中实践、改进、推广,逐渐呈现出明显的工艺标准化的特征和方法。二、标准化的概述71.标准化的发展阶段:3)古代标准化阶段古代人类历史上进行了两次社会大分工,一次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一次是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和畜牧业的发达,促进人们有意识的去制定标准,以规范人类生产和交换活动。二、标准化的概述81.标准化的发展阶段:3)古代标准化阶段古代标准化主要表现为:语言、文字和符号的标准化;度量衡具的标准化,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用政令统一中国的度量衡;石器和青铜器的标准化:兵器的铁器、铜器制造工艺、材料建筑业标准化:如木制砖模生产砖坯交通运输标准化:各种马车、战车制造工艺、材料二、标准化的概述91.标准化的发展阶段:4)近代标准化阶段纺织机和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推动了工业革命,由此产生了近代标准化。出现了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研究,标准化领域不断扩大。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也是当今标准化的基础。近代标准化是以工业标准化为代表的标准化。1906年成立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947年成立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二、标准化的概述101.标准化的发展阶段:5)现代标准化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现代管理的新阶段。标准化也随着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现了新的特点:①标准化领域不断扩大:通信、生物科技等。②系统理论成为现代标准化的基础。③国际标准化迅速发展。④新技术不断涌现。二、标准化的概述112.标准与标准化: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21962年,国务院颁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979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8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发展历程: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3立法宗旨: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标准化成功案例——麦当劳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4一、标准化法建立的九项制度:1)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四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的标准体制。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审批发布。3)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4)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5)强调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起草和审查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5一、标准化法建立的九项制度:6)实行标准实施监督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7)明确了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8)强化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9)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6标准的表示方式:国家标准:GB即国家标准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如:GB/T10159-2015《钢琴》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标准发布年号如:SB10350-2004《月饼馅料》地方标准:DB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如:DB44/346-2006《车用柴油》企业标准:Q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企业产品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如:Q/TYJK6-2008广州统一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咖啡饮料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7二、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标准的制定(二)有组织地实施标准(三)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四)对相关当事人的要求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8(一)标准的制定1.制定对象:(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3)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4)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如: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92.标准制定的原则(1)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2)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3)有利于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4)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0(二)有组织地实施标准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1)在国内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生产和销售;(2)专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在国内销售;(3)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准进口。2、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企业有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的义务。企业在保证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有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自主权。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13、在下列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1)法律、行政法规引用和规定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2)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技术内容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3)经济合同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4)企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企业必须执行;(5)企业明示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如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以及以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6)本企业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执行;(7)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24、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1)复审是指制定标准的部门对标准进行重新审查;(2)复审的原则是综合考虑标准是否还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3)复审的结果是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5)当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5、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3(三)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1、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2、对企业获得认证的产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3、对企业所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为了及对了解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也应当进行标准实施监督。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4(四)对相关当事人的要求1、对企业的要求2、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3、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51、对企业的要求1)“十六项”应当(1)企业生产产品,应当执行相应的标准。(2)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情况应当一致。(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4)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5)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制度,企业应当将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6)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登记。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销。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61、对企业的要求1)“十六项”应当(7)企业生产的产品有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8)法律、行政法规引用和规定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应当执行。(9)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技术内容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应当执行。(10)经济合同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执行。(11)企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应当执行。(12)企业明示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13)本企业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执行。(14)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当符合认证标准。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71、对企业的要求1)“十六项”应当(15)在我国生产、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产品都应当具有中文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规定。(16)企业生产或总经销者经销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纺织品和服装、玩具、饮料酒、饲料、肥料等九类产品(含进口和出口转内销产品),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标识登记备案。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81、对企业的要求2)十项“不得”(1)不得无标准生产。(2)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标准的内容必须完整,不得以安全、卫生、检验方法(试验方法)等标准,或产品说明等技术文件代替产品标准。(3)不得执行已作废的标准。(4)不得使用没有依法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5)不得冒用或借用别的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6)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7)产品标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8)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9)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10)不得冒用、借用别的企业获得的认证标志。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292、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1)“十项”应当(1)应当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2)应当督促企业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3)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标准化工作。(4)应当及时对重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宣贯,推动其实施。(5)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标准化情况进行检查。(6)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7)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三、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302、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1)“十项”应当(8)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9)受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10)受理企业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的申请后,对通过审查的,应当自通过审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2)三项“不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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