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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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持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2、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3、活卖是宋代的典卖(典卖契约)的称谓。4、西周的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5、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李悝编著。法经分为: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他人财产的法律规定。该两编列为法经之首。网法又称为囚法——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和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注意: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定是子产铸刑书。6、周礼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础;“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政治观和治国方针,并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具有“礼法结合”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7、六礼是:纳采(提亲)、问名、纳吉(订婚)、纳征(彩礼)、请期7(商定婚期)、亲迎。8、七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休妻的主体为丈夫和公婆。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先贫穷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9、我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是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1年)。晋国赵鞅是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注意:上述两次均是铸在鼎上。郑国邓析是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10、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西周称为大司寇。11、商鞅改法为律。12、秦朝的刑罚:城旦舂(男子筑城,女子舂米)、鬼薪(男犯为祠祀砍柴、女犯为祠祀择米)、司寇(男犯到边疆服役)、隶臣妾(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13、云梦简有《秦律杂抄》、《封诊式》(关于审理案件的原则、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问答》(解释法律)、《秦律十八种》、《为吏之道》。14、秦朝法律对轻微罪行,适用的强制交纳一定财物的经济刑有:貲甲貲盾(单纯罚金)、貲戍(发往边地做戍卒)、貲徭(服劳役)。上述三种流刑称为赀刑,是独立刑种。15、赎刑是用钱赎罪,不是独立刑种。16、秦朝男子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身高达到六尺五寸。17、枭首(将首级挂在杆上示众)、弃市(在闹市将犯人杀死)、定杀8(抛入水中溺死)、车裂(五马分尸)。18、附加刑:髠(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鬓毛)、耐、完是一刑二称(剃光犯人的胡须鬓毛,保留头发)。19、八议源于西周的八避:议亲、议故、议贤、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时期。20、晋律史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为张杜律。五服入律自晋律始。21、死刑复查制度确定于北魏(太武帝)时期。22、唐代附带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不计利息的消费称为便取。23、宋代对房屋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24、唐代的六杀是:A、故意杀人的有:谋杀、故杀;B、过失杀人的有: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脏是:A、职务犯罪的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B、非职务犯罪有:强盗、窃盗、坐脏(官吏、常人非因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义绝、七去、三不去均是唐朝沿前朝的婚姻解除制度。义绝是指夫妻任何一方殴打对方尊亲属,或双方家庭成员相互殴伤。犯此者必须强制离婚。26、和离是自愿离婚,这是唐朝与前朝不同的解除婚姻的方式。27、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9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也要罢官。谋反(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谋大逆(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恶逆(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不道(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而且将尸体支解。)大不敬(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不孝(告发、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不睦(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不义(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衣服,擅自改嫁。)内乱(指家族内的乱伦。)1028、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司法机关;提刑按察司为明朝省级司法机关;肃政廉访司为元朝地方监察机关。29、翻异别勘:两宋时注重证据,在诉讼中,如果犯人否认口供,且事关重大案情的,则案件由另一名法官或另外的司法机关重审。改换法官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称为别移。30、刑无等级是战国法家的法制指导思想。德本刑用是唐朝初的法制思想。重典治国是明朝立法的指导思想。尚德缓刑是清朝立法指导思想。31、明朝中央审判机关为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称为三法司。明朝特务机关称为卫、东厂、西厂。明代九卿会审由三法司、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布正史参与。32、明朝朝审――霜降后;清朝秋审――秋天;清朝热审――小满到立秋。33、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是行政法典。第一部近代刑法典是大清现行刑律。大清会典又称为五朝会典,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34、唐律疏议又成为永徽律疏,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迄今保存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35、武德律是唐朝第一部法典,先于永徽律。唐六典是行政法典。36、南宋户绝后,立嗣有两种:一是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二是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37、领事裁判权最早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中规定。1138、清末第一部商律是钦定大清商律。39、大清民律草案中的总则、债权、物权篇由日本松冈正义等人编写;亲属、继承篇由国人编写。40、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责任内阁制。41、南京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有:1928年的训政纲领;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42、中华民国立法特点:A、表面上的民主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B、不论不类的政治体制;C、罗列了民主自由权利,但又以其他法律否定;D、借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维护封建剥削、官僚体制之实。4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44、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12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45、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按早期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涉外诉讼一般接受被告一方司法管辖,但观审制度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13它山之石中国法制史资料考研笔记西周1、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2、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3、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144、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5、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6、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7、“三刺”制度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8、圜土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春秋战国1、竹刑15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2、《法经》《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3、《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16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主要经过两次变法: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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