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京劳发[2006]5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1-05【实施时间】2006-02-10【时效性】有效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管理处负责对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劳教所管理科负责本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前页码:2 第三条班长包括自然班班长、集训队值班班长、炊事班班长、文艺(队)班长、大队值班班长。 第四条值班员包括同道值班员、劳动现场值班员及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值班员。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选做班长、值班员: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 (二)已与家属签定帮教协议;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教; (四)身体、心理健康,能参加学习、队列训练,完成生产任务; (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乐于助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教人员,不得选做班长、值班员: (一)本次劳教前曾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累计两次以上的; (二)有逃跑史或逾假史的; (三)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诈骗或伤害案情的。 “法轮功”劳教人员不能做值班员。 第七条每年的一、三季度劳教所管理科对拟选用为班长、值班员的劳教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人数按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岗位数的2倍确定。当前页码:3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大队可以安排做为互帮责任组长。 第八条大队选用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时应当公布拟选岗位,采取本人自愿,大队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一)劳教人员写出书面申请; (二)责任班干警审核提名; (三)被提名的劳教人员在大队全体劳教人员大会上进行竞争演讲; (四)大队全体劳教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公布选举结果,赞成票不足60%的,不得选用为班长、值班员; (五)大队干警研究确定人选。 第九条大队选用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一律从参加过劳教所管理科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挑选,已安排做为互帮责任组长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大队确定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人选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填写《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附心理咨询档案,报管理科审核; (二)管理科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的所长或副所长审批; (三)管理科将《使用审批表》交付大队执行。 第十一条大队长或副大队长应当对被选用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被选用人员应写出保证书,在大队劳教人员会上宣读。当前页码:4 第十二条新收容劳教人员班的班长,在常留劳教人员中挑选,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封闭式管理大队可以不设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由干警直接组织劳教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事宜。劳教所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在干警直接管理下,劳教人员班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班劳教人员遵守所规纪律; (二)如实反映其他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 (三)协助干警组织本班学习、劳动、生活等事宜; (四)协助干警落实互帮责任小组制度,保证本班劳教人员不离开干警指定的活动区域或互帮小组; (五)带领本班劳教人员达到规范的要求; (六)制止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干警报告; (七)完成干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在干警直接管理下,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值班规定,维护同道或劳动现场秩序; (二)对干警指定区域内的劳教人员,每半小时清查一次人数并向干警报告;当前页码:5 (三)对干警交待的重点人员,注意观察控制,及时向干警报告情况; (四)如实反映其他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 (五)制止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干警报告; (六)做好值班记录; (七)完成干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带头遵守所规纪律; (二)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干警; (三)不准拉帮结伙、称王称霸; (四)不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 (五)不准打骂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物品; (六)不准隐瞒劳教人员之间发生的问题,包庇坏人坏事; (七)不准擅离岗位不负责任; (八)不准擅自不参加集体学习、劳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应当予以撤销:当前页码:6 (一)严重违反纪律被他人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三)擅自为劳教人员传递信件、通风报信的; (四)各项教育学习活动结束时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五)在季度民主评议中满意率低于80%的; (六)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十八条大队每月应当对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进行考核教育。每季度组织全体劳教人员对班长、值班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总票数10%的班长、值班员,大队应当调查了解劳教人员的意见,视情况进行处理和教育。 第十九条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经评议、考核不合格或因违纪被撤销的,三个月内不得选用。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或被延长劳教期的,不得再次选用做班长、值班员。 第二十条撤销班长、值班员,参照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班长、值班员任期半年,任期届满后,应予调换,班长可以在班长以外的岗位选用,值班员可以在值班员以外的岗位选用。 第二十二条班长、值班员被批准选用后,按照局《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给予岗位加分。 第二十三条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配戴局统一制作的标志。当前页码:7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管〔2001〕103号)同时废止。 附: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季度测评表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