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部门、科室领导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经常性管理教育工作,主管院领导对所分管部门人员的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2、各部门和各工作岗位,应自上而下逐级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对履行职责情况,由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各级对所属人员表现突出的,有权向上级提出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履职尽责,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权向上级提出辞退。二、行政管理1、值班学院实行全年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担任。每学期由院办公室编制全院《人员值班登记表》。2、工作日管理全体人员均实行每星期五天工作日制度,实行坐班制。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日及作息时间规定,做到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3、请假与销假(1)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有关领导批准。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报领导签字后交考勤登记员处留存;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或他人转告等形式,向领导请假并报考勤登记员或值班员,事后要补办手续。(2)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申请续假。续假方法同请假。(3)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4)特殊情况,由院办公室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或报学院研究决定。(5)聘用教师的请销假,由教学部制定相应规定,并参照本院人员考勤办法做好登记。4、请假批准权限请假在2天(含2天)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5、考勤登记办法(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如实记载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加班、值班、请销假或旷工的情况,当月底报院办公室,作为本部门人员发放劳务酬金和年终考评的依据。(2)各部门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应及时向办公室通报,由办公室汇总后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领导。三、考核1、考核的目的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是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通过考核,达到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职工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之目的。2、考核的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为主。“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和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主人翁意识、责任与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意识、敬业精神、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精神,参加政治学习和其它集体活动以及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能”的考核对各类人员有所侧重: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本专业新知识和新技术、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操作维修能力和教学效果等;管理人员主要考核熟悉和掌握有关方针政策和岗位业务知识,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等;工人主要考核掌握应知应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勤”主要考核治学态度、工作态度、工作主动性、办事效率以及出勤等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及效果。3、考核的方法、步骤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院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办公室承担。(1)根据省校统一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由个人对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基本标准,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写出工作总结报告。(2)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实行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述职评议。部门主管院领导根据个人述职情况、测评结果和平时表现,给出等次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考核结果要与被考核人见面,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院办公会研究后通知本人。(4)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办公室上报省校人事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办公室归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4、考核等次的评定考核的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定。各类人员等次标准,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规定的考核基本标准评定。其中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在编人员按照省校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按所在部门人数的10%掌握。四、奖惩(一)每年结合“七一”和年终考核,进行评优活动,以表彰先进,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并作为续聘、晋职的依据。荣誉称号主要包括:1、优秀共产党员2、优秀共青团员3、优秀教师与优秀管理工作者(二)对年终考核位列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后5%的人员(简称末位,下同),分别实行扣发劳务费、降级聘任、解聘等惩罚措施。在编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校内津贴50%。第二年考核仍为不合格时,列入学校待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校内津贴50%。第二年考核仍为不合格时,解除工作关系。合同制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1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有定点医院证明,经办公室核准,照发岗位津贴;2因病和因事请假,坐班制人员每月超过4天(含4天)的,从第5天起每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十分之一;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的,不发岗位津贴;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可享受岗位津贴。4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的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学院根据全院人员总体工作量确定。5、旷工岗位津贴的扣除旷工一天,按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扣发,超过3天(含3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上班者;(3)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新分配工作岗位报到者;(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借故不上班者;(5)有事应提前不少于一天向领导请假并获批准,否则不上班超过一天按旷工论。6、合同制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的,扣发当天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