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设计对门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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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设计对门窗的要求根据以下这三本书《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电气专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的规定,把有关电气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摘录出来,放在一起,供大家参考。配变电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3.3.2第13条配电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设门槛。3.3.2第14条配电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通往配变电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双向门。3.3.2第15条高压开关柜下设有地沟时,其地沟深度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及电缆数量,一般为1.0~1.5m,宽度不小于0.8~1.0m,当设有可以进人的电缆夹层时,其净高不小于1.8m。3.9.1配变电所对建筑专业的要求,1、配变电所各房间的耐火等级按下列要求选择:1)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2)非燃或难燃介质的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少油断路器)、高压电容器室(油浸式电容器)、控制室、值班室等不应低于二级3)低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真空断器或非燃介质断路器的高压配电室、低压干式电容器室,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2、有充油设备的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3、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甲级防火门。4、低压配电室、无油高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及控制室值班室的门,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5、配变电所各房间之间的通道门宜为双向开启门或向低压侧开启。6、配变电所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7、配变电所开向室外的门窗、通风窗等应设有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8、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以设能开启的窗,但临街的侧墙不宜开窗。9、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的门宽及高,应按最大运输件加外部尺寸0.3m。10、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并宜设置在配电室的两端,两个出口的距离超过60m宜增加一个出口。11、当配变电所设在楼上或地下室时,应设有设备运输吊装孔,其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运输的需要。12、油浸变压器室的内墙宜为砖墙勾缝、刷白,配变电所其他房间为抹灰刷白。13、配变电所各房间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水磨石地面,有通风要求的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应采用抬高地坪的方案,变压器室的地面应设有坡向中间通风洞2%的坡度。14、设置在地下室的配变电所,为防止地面水的侵入,要求配变电所的地面抬高不小于100~300mm。15、配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考虑防水、排水措施。配变电所《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电气专业4.2.1第8条配变电所不宜设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正上方或正下方,当贴邻时其隔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配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第6条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配电间的墙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配电间是指安装楼层配电箱、控制箱、垂直干线、接地线等占用的建筑空间。)弱电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21.2.2弱电间的位置选择:1、弱电间应与配电间、电梯间、水暖管道间分别设置。2、弱电间应设在便于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弱电间不宜临贴外墙。3、弱电间的位置应方便各种管线的进出,尽量靠近控制室、机房,位于布线中心。4、兼作综合布线系统楼层交接间时,弱电间距最远信息点的距离应满足水平电缆小于90m的要求。5、根据建筑面积、系统出线的数量、路径等因素,每层设置一个及以上弱电间。每层弱电间应在与上下层对应的位置。21.2.3弱电间对建筑专业的要求:1、弱电间的面积(净空)。1)不进人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1.0m(宽)x0.3~0.4m(深);2)进人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1.5mx2m,有三面墙可敷设竖向管线(槽)或安装设备,竖向管线不宜遇到建筑横梁;3)兼作综合布线系统楼层交接间的面积不应小于5m2,兼作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的面积不应小于10m2。2、弱电间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30mm。3、弱电间的检修门应往外开,门的高度宜与同层其他房间门的高度一致,但不应低于1.85m,宽度不小于0.8m。4、应根据系统设备的需求,采取防静电、防尘措施。21.2.7弱电间对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1、弱电间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2、弱电间的墙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3、弱电间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4、弱电间应设置与上级管理部门通信的装置。机房《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21.3.1机房是指办公楼、综合楼、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主机设备、通信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布线管槽、接地干线等占用的建筑空间。21.3.3机房的位置选择1、机房不应设于变压器室、汽车库、厕所、锅炉房、洗衣房、浴室等产生蒸汽、烟尘、有害气体、电磁辐射干扰的相邻和上、下层相对应的位置。2、远离易燃、易爆场所。3、机房应设在便于管理、交通方便的位置,机房不宜临贴外墙。4、机房的位置应方便各种管线的进出,尽量靠近弱电间、控制室。21.3.10机房(电气专业)对消防、安防、通信的要求:1、机房的消防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机房的规模、等级,配备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禁止使用自动喷淋系统(这一条针对电气的所有房间)。2、机房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门禁、紧急报警等设备,并纳入同类系统的统一管理。3、机房应设置与控制室(或上级管理部门)的通信装置。配变电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4.9.1(强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9.2(强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4.9.3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4.9.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4.9.5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4.9.6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4.9.7电压为10(6)kv的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4.9.8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4.9.9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4.9.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4.9.1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4.9.12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4.9.13电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当受配置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孔外墙侧应加保温或隔热层。柴油发电机房《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I76.1.13第3条土建.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2)发电机间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门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6)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7)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电机间火灾危险性类别---丙耐火等级---一级控制与配电室火灾危险性类别---戊耐火等级---二级储油间火灾危险性类别---丙耐火等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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