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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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第一节公务员交流制度•一、公务员交流的涵义与特点•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特点:•1、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法定的。•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3、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升降。•4、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是确定的。•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1、交流级别的稳定性原则•2、适才适用原则•3、合理合法、个人服从组织原则•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1、有助于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丰富公务员的实践经验,更新公务员的知识,提高公务员的管理水平,促进公务员的培养锻炼。•2、可以对公务员的工作和职位进行必要的调整,合理配置人才,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3、有助于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预防腐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久居一处而形成各种关系网。同时还可避免因公务员长期在一处任职而易出现的因循守旧、封闭僵化现象,以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进取心,更好地开创新的工作局面。•4、能够帮助公务员解决一些个人的实际生活困难,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四、交流的原因•1、工作需要•2、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五、公务员交流的范围•1、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2、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注意:•(1)在内部交流中的转任,公务员的身份没有变,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没有变,变的是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2)在外部交流中的调任,公务员的身份发生了改变,调任是使非公务员的人员成为公务员。•(3)挂职锻炼比较特殊,它既属于内部交流,也属于外部交流,公务员可以到内部的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挂职锻炼,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这里公务员变的是工作关系,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变,他的工资和人事关系还是由原机关管理。•六、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一)调任•调任属于外部交流方式,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1、调任与录用的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二是对象不同;•三是程序不同;•四是人员要求不同。•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三,调入公务员必须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第四,调入者必须符合关于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条件。•3、调任的法律后果•调任是公务员“入口”的一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就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二)转任•第一,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普通公务员的转任)•第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第三,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转任。•注意:•1、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2、转任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的,则将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3、行政机关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既不能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也不能在违反职数比例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三)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除了可以从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以外,还可以从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还可以到其他地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一般是一年到二年。期满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工作。•注意:•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没有引起公务员身份的产生或者消灭,也没有引起职务关系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公务员到基层挂职锻炼,不需要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然在原来的机关,工资也是到原机关去领取,只是在业务上受到接收单位的领导。第二节公务员回避制度•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特点:•1、强制性;•2、预防性;•3、严肃性•二、公务员回避的原则•1、依法回避原则•2、统筹兼顾原则•3、主动回避原则•4、内外兼顾原则•三、公务员回避的意义•1、可以为公务员创造相对纯洁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公务员的健康成长;•2、可以防止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繁衍;•3、有利于密切公务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4、有利于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据有关材料统计,前些年某省的114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中,42人在同一单位有亲属关系,占38.8%;639名科级以上干部中,251人在同一单位有亲属关系,占40%。难怪社会上有“父子局、夫妻科、孙子开车爷爷坐,两个亲家桌对桌”的流传。四、公务员回避的类型(一)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方面做出的限制,其主要目的在于将公务员的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1、任职回避的范围•(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什么是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什么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血亲包括自然旁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旁系血亲两种。哪些亲属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一步,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共同祖先;•第二步,自己为一代,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共同祖先,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父母22自己兄弟姐妹自己与兄弟姐妹自己与叔、伯祖父母2叔、伯父母3自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3—2”5:叔、伯、姑、舅、姨;3: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2:(亲)侄子女、(亲)外甥子女。…………外高祖父母高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孙子女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曾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玄孙子女…………母父女儿儿子自己姐妹兄弟姨、舅表兄弟姐妹外甥子女叔、伯姑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2、任职回避的内容•(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4)200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3、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公务员法规定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对需要变通的情形,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来规定。•(二)地域回避••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是在原籍或在同一个地方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例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公务员由少数民族干部来担任,符合我国宪法有关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精神,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因此,不适用地域回避。••《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三)公务回避•1、公务回避的含义和特点•公务回避,是指为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特点:•(1)公务回避具有暂时性;•(2)公务回避具有广泛性;•(3)公务回避涉及的人员更加广泛。•2、公务回避的内容•(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2)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3、公务回避的类型•(1)执行内部公务的回避;•(2)行政执法的回避;•(3)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回避。•五、公务员回避的方式和程序•(一)自行回避•1、提出请求•2、审查申请•3、作出决定•(二)申请回避•1、提出申请•2、审查申请•3、作出决定•(三)决定回避•注意:•任何回避,要么由有权机关批准,要么由有权机关直接决定。因此,回避的决定机关对回避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公务性质的不同,相应的有权机关也不同。根据1996年6月8日,原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公务回避一般由本部门主管领导作出回避决定。第8条规定,任职回避一般由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作业讲解:P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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