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鑫委托代建及项目回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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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阜宁县海鑫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回购协议书为加强阜宁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建设市场新格局。根据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委托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回购。为规范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开发区管委会和开源公司经充分协商,在江苏省阜宁县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协议各方1、甲方: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协议双方声明、保证和承诺1、甲方是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资格,甲方承诺依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2、乙方为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的国有控股企业,乙方保证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所委托建设及回购的工程,乙方将按照政府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发包和材料采购等公开招标工作第三条委托建设项目内容阜宁县海鑫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采取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建设,甲方一次性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模式运作。第四条代建回购价款1、委托代建费用由下列部分组成:回购价款按照住宅楼销售价3158元/平米及底层车库销售价2200元/平米进行回购,回购范围包括住宅楼和车库,合计35000万元第五条回购价款的支付安排甲方承诺从乙方工程建设的次年,分三年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具体计划是2015年支付11000万元,2016年支付12000万元,2017年支付12000万元。每年的具体支付时间为乙方还贷款前第15个工作日第六条委托建设项目交付后的责任承担在代建项目交付后,经甲方委托,乙方可继续承担正常的项目维护和维修的工作,乙方承担正常的项目维护和维修工作产生的费用,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变化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合同各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和宗旨善意地履行相关条款,法律效力发生变化的条款由相近条款进行补充或代替。3、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未能协商时,一方有权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除有争议而进行仲裁部分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部分。4、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及承诺,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时,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各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日期:2014年5月20日乙方: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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