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1页共30页A股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第一章基本原则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可分为资金清算和资金交收两个过程。通过清算,确认交收日各交易参与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交收,完成资金实际收付。一、法人结算原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实行法人结算制度。证券经营机构、银行或其它获准经营证券业务的单位应以法人名义申请加入登记公司结算系统、成为结算系统参与人,开立结算账户后开通资金结算业务。每个结算系统参与人以一个净额与登记公司进行资金结算。参与人自行完成与其下属分支机构间的资金结算。二、净额结算原则登记公司作为上海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交收对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的交易结果及其它非交易数据,与结算系统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净额结算。三、T+1滚动交收原则资金结算实行滚动交收,交收日为T+1日。即登记公司根据T日净额清算结果,于T+1日对结算系统参与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簿记处理,完成与结算系统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2页共30页第二章结算账户管理结算系统参与人需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结算。登记公司根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申请为其开立结算账户(配发清算编号与结算备付金账号)、维护清算路径,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结算账户进行管理。登记公司以参与人的清算编号为单位生成清算数据,并通过在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上直接贷(借)记完成其与登记公司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结算系统参与人名称或其他结算账户、清算路径内容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在登记公司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结算账户信息及清算路径的准确。结算系统参与人停止资金结算业务后,应向登记公司提出申请撤消其结算账户。一、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开立结算账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不同类别,申请人需向登记公司提交下述材料(托管银行为QFII投资者开立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参见《QFII业务指南》):证券经营机构1、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新设等批文(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参与证券业务的批复)复印件;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3页共30页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4、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标准文本];5、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标准文本];6、PROP用户联网登记表[标准格式];7、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两联)[标准格式];8、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标准格式];9、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标准格式];10、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标准格式];A股结算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必须是申请单位或其下属营业部、清算中心在签约协议行系统内的银行账户,户名为该银行账户在其开户行的开户名称。同时该收款账号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经证监会报备的证明(《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系统参与人无需提供)。11、印鉴卡(一式三联)[标准格式];12、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参考格式];由存管银行提供,《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系统参与人无需提供。13、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需提供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需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基金托管银行A、基金托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文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3、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标准文本];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4页共30页4、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标准文本];5、PROP用户联网登记表;[标准格式];6、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两联)[标准格式];7、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标准格式];8、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标准格式];9、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标准格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收款账户的收款人必须是该托管银行10、印鉴卡(一式三联)[标准格式];11、法人授权书。B、投资基金新增清算编码1、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复印件;2、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3、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两联)[标准格式];需同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及托管银行公章4、基本信息确认书[标准格式]。当新增基金为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首支基金时需提供。(填写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核准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银行1、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关于核准**银行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批复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3、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标准文本];4、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标准文本];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5页共30页5、PROP用户联网登记表[标准格式];6、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两联)[标准格式];7、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标准格式];8、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标准格式];9、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标准格式];核准办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收款账户的收款人以及开户行必须是该银行。10、印鉴卡(一式三联)[标准格式];11、法人授权书。开放式基金系统结算系统参与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2、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标准文本];3、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标准文本];4、PROP用户联网登记表[标准格式];5、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两联)[标准格式];6、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标准格式];7、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标准格式];8、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标准格式];9、印鉴卡(一式三联)[标准格式]。(二)签订协议、开立结算账户登记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与申请人签订资金结算协议、PROP联网使用合同书,在结算系统参与人足额交纳清算准备金或结算互保基金后,登记公司为其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并开通PROP用户,设置相应业务权限。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6页共30页结算系统参与人应妥善保管登记公司退还的《**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表》、《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及印鉴卡各一联,以备查阅。注:上列文件中凡注明为标准格式的均可从登记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印鉴卡除外)。二、结算账户的变更(一)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由于兼并、收购、更名等原因,结算系统参与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登记公司办理更名手续,需向登记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证券机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更名等的批文(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法人机构更名的批复)复印件;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参与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无此文档);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4、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标准文本];5、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标准文本];6、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表(一式两联)[标准格式];7、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标准格式];8、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两联)[标准格式];9、印鉴卡(一式三联)[标准格式];10、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参考格式](《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系统参与人无需提供);11、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标准格式]。登记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与申请人签订资金结算协议、PROP联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7页共30页网使用合同书,完成相关更名手续并退还《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表》及《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印鉴卡各一联,以备查阅。(二)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变更结算系统参与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登记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向登记公司提供《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标准格式]、《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标准格式]。(三)变更指定收款账户:结算系统参与人变更原预留收款账户的户名、账号、或银行开户网点,以及新增或删除预留收款账户时,需向登记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标准格式];(1)变更前指定收款账户的填写必须与原指定收款账户保持一致。(2)变更后的指定收款账户必须是该申请单位或其下属营业部、清算中心的银行账户。如备付金账户户名同时变更,变更后预留收款账户户名必须与结算系统参与人备付金账户新户名相符。(3)授权书上必须加盖预留印鉴、法人单位公章,并由主管签字;如同时变更预留印鉴,授权书上必须加盖新的预留印鉴章。2、指定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参考格式](《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外的结算系统参与人无需提供)登记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完成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手续,退还《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参与人留存联或电话通知结算系统参与人。(四)变更四方协议行或新增、变更资金划拨银行结算系统参与人如需变更四方协议银行,需向登记公司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结算银行申请,登记公司审核同意后,通知参与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结算系统参与人如因业务需要新增或变更资金划拨银行,需向登记公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8页共30页司提交《新增资金划拨银行申请表》[标准格式]或《变更资金划拨银行申请表》[标准格式],登记公司审核同意后,通知参与人办理新增或变更预留收款账户相关业务。(五)变更印鉴:结算系统参与人如需变更预留的印鉴,需向登记公司提供新的印鉴卡(一式三联),新印鉴卡需注意:1、户名和账号应与备付金账户的现用户名和账号一致。(如同时变更户名,与变更申请表上的变更后户名一致)2、预留印鉴卡正面加盖新的财务专用章或清算专用章一枚,以及相关业务人员私章一枚或多枚。3、预留印鉴卡反面加盖备付金账户原预留印鉴。4、启用日期由登记公司填写。登记公司接收印鉴卡审核无误后,一联退还参与人,并通知参与人印鉴卡正式启用。注:上列文件中凡注明为标准格式的均可从登记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印鉴卡除外)。三、结算账户的撤消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登记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登记公司的结算业务,撤消结算账户。结算系统参与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终止A股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标准格式](或《终止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标准格式])。若由于清算、托管、重组等原因,申请单位无法按要求办理手续的,可由其清算组、托管人或重组后的新证券经营机构代为办理,并需提供以下材料:资金结算业务介绍第9页共30页1、终止A股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标准格式](或《终止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标准格式]);2、原申请单位的法人授权书;3、代理机构的法人承诺书;4、主管部门关于证券机构合并、重组及撤销的文件复印件;5、成立清算组及任命清算组组长的有关文件复印件;6、登记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法人公章。登记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与申请人联系确定销户日期,在对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结息后,通知结算系统参与人通过电子划款方式于当日将本息全额划出。完成上述业务处理后,登记公司为申请单位注销相关结算账户并退还《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表》参与人留存联。注:上列文件中凡注明为标准格式的均可从登记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印鉴卡除外)。四、结算账户的管理(一)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登记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A股、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及开放式基金结算系统参与人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目前上述账户享受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1日,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结息时交收系统自动计算每个账户利息并记增账户余额。利息=积数×日利率。(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为了贯彻《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券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的要求,登记公司实施《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对结算系统参与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