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第三条科研课题以国家资助为主,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第四条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重点课题指列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课题;一般课题指自拟课题。第二章课题组织管理第五条科研课题的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课题组织单2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第六条国家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二)制定近期及中长期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编制《课题指南》;(三)审定立项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批复课题实施计划,建立科研课题库;(四)督促、检查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组织课题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五)组织课题验收,登记课题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事宜。第七条课题组织单位由国家文物局直接委托,可以是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它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课题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编制重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及其它支持条件;(四)组织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审核课题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提出课题验收申3请。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课题申请书承诺的各项任务,提供课题合同书中承诺的有关支持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二)及时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第三章课题立项管理第九条课题办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课题指南》,并于公布之日起受理申报。第十条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法人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行业界限进行优化组合,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第十四条科研课题重点资助符合下列条件者:(一)对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围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或当前急待解决的、具有重要应用前景4的课题;(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重要进展的前沿课题;(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课题承担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第十五条在条件相近时,优先支持属于下列情况的研究课题:(一)45周岁以下、获省部级奖励的优秀中青年的申请课题;(二)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申请课题;(三)创新性、应用性强的课题;(四)跨区域、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和学科生长点。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准确地填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由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课题办。第十七条为保证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的规范和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课题办按照以下程序,对每年的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的组织工作:(一)负责组织课题的初审工作,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二)对初审合格的课题分送从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中选择的有关专家函审;每一课题至少须经三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议,并提出函审意见;每一课题以函审专家过半数同意推荐立项为函审通过标准;对有争议课题可另聘请专家5复议;(三)负责对通过函审的课题组织立项评审,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年度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评委会组成人员中,60%的评委要经由国家文物局专家库随机产生;申请课题的有关人员不再担任评委;通过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拟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其中自筹经费课题单列;(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对获准立项课题及经费资助安排在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第十八条通过公示的课题,国家文物局与课题组织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正式签订《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课题正式启动,课题负责人即成为课题责任人。凡因课题负责人方面的原因未签署合同的,立项资格自行取消。第十九条立项课题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第二十条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第二十一条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二)保护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三)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6(四)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课题评审结束后由课题办收回存档。第四章课题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科研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责任人须在课题规定期限过半时,向课题办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第二十三条科研课题应在合同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对课题组织验收:(一)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日内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课题材料,报送课题组织单位;(二)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后,15日内初步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课题完成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向国家文物局申请课题验收;(三)国家文物局在接到课题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5天内明确是否予以验收,并给予回复。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研课题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采取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国家文物局对验收委员会提交的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核准。第二十四条科研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科研课题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科研课题的任务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或所提供的验收7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或经费使用中存在问题,均为不通过验收。第二十五条科研课题验收结论意见由国家文物局通知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第二十六条课题实施过程中,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课题进行调整,并暂停拨款:(一)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二)需要变更课题责任人、课题承担单位的;(三)需要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技术路线,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半年以上(最多不超过一年);(五)有其它重要事项变更的。凡属上述情形被暂停拨款者,须由课题责任人和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恢复拨款。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文物局将撤销课题,并予以通报:(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研究技术滞后;(三)剽窃他人成果;(四)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责任人、研究内容、研究路线;(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六)初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半年内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七)配套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8(八)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科研课题,由课题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直接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撤销。第二十九条被撤销的科研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对课题实施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课题办核查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五章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条科研课题经费由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事业科研专项补助、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第三十一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期限在一年以内,立项当年拨付70%,课题结项验收后拨付30%;课题期限在一年以上,立项当年拨付40%,中期报告评估合格后拨付40%,课题结项验收后拨付20%。第三十二条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三十三条使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承担单位(合同中另有注明的除外),必须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第三十四条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责任人应会同课题9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自评估报告》中的经费决算表。第三十五条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章课题成果管理第三十六条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七条课题成果如果公开出版或发表,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字样。第三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成果予以推广。对在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他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