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主要包括沥青路、水泥路面大中修、桥梁整修、加固、危桥改建、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和安保工程等。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大中修工程由我局成立工程项目指挥部,各项目指挥部实施完成。项目指挥部负责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竣工资料、信息报送等整个工程的全过程管理。二、工程计划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抗灾抢险路线,优先安排。第五条工程项目实施依据市局年度计划安排。第六条我局实施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工程实施计划后由我局委托设计院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及预算编制后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我局公开进行招投标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实施。三、工程管理第七条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我局技术安全科为大中修工程管理的职能处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计划2、代理业主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3、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4、按局工程经费支付管理程序办理工程决算及拔付工作;5、工程变更经费的审核;6、工程决算的审核;7、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等。由我局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作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与局技术安全科签订安全责任书和目标责任书2、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及投资费用控制;3、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4、办理工程的计量、变更申报等工作;5、每月25日前向局技术安全科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量完成情况;6、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竣(交)工资料,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竣(交)工资料的由项目指挥部自行完善;7、及时编制工程总决算。第八条一般大中修工程经费管理:工程经费支付实行按进度拔付,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量支付月报表,由各工程指挥部对完成的工程量审核后签字后交由局技术安全科审批,局财务室根据此项工程的资金到位情况考虑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剩余款项的支付。第九条大中修工程变更程序:一般不办理变更,确实需要办理变更的程序是:大中修工程变更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实地核实并签定变更四方会议纪要。变更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路面变化等引起的变更。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1)有合同单价的项目,套用原合同单价;(2)无合同单价的项目,参照类似已完工程项目的单价;(3)无参照新增项目,由监理审核报项目指挥部复审,报局办公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签发新增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价。各工程项目的变更经费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预算的预备费限额内,原则上不予突破。第十条工程管理中,局技术安全科应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施工中的各项事宜,具体为:1、应组建强有力的工地项目指挥部;2、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条款施工,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监理的监督;3、督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并经设计代表和监理代表签证,经项目指挥部审查、签认,经批复后方可实施;4、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地段两头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及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确保行车安全;第十一条工程全部完工后,各项目指挥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竣(交)工资料和编制工程决算,并将请验报告一并报送局技术安全科。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把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交于局技术安全科存档。四、工程验收第十二条大中修工程经各项目指挥部初验后,局技术安全科在接到请验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率为工程项目的100%,每个项目抽验数量不少于30%。第十三条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我局组织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局技术安全科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前必须审核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规定的才予以验收,否则不予验收。五、奖罚制度第十四条为搞好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引进风险机制,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各项目指挥部务必确保大中修工程按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合格率100%。第十五条为加强管理工程质量,各工程项目指挥部必须坚决杜绝工程施工单位对外包工包料或转包工程,项目指挥部必须在施工之初就告诫施工单位,凡经查实转包的,将终止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单位。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应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按交通部[1999]90号文件要求执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十七条在工程建设中,任何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和回扣,一经发现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