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合法利益,充分发挥商标资产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归口管理,由科技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第二章商标管理第三条科技部为商标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注册证》的保管工作;负责社会上商标侵权的信息反馈及处理工作;配合市场中心,进行公司商标、品牌宣传工作。第四条科技部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商标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延展、转让、许可使用等事项;2、对商标的使用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正确使用商标;3、监督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4、结合商标管理,确定商标产品范围、质量要求,监督商品质量,制止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5、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6、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台帐和档案;7、处理商标争议事项。第五条研发中心质量部负责组织申报商标注册产品及许可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商标注册产品的产品标签。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六条对用于公司产品的商标标识的印制由科技部统一负责。各责任部门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台账和使用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用于许可使用的公司产品,同时不得滥用于与公司许可产品无关的任何地方。第七条在下列载体或活动中允许使用商标:1、产品或商品的包装或容器;2、产品或商品的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标贴、文档手册等印刷品;3、作为商品的产品交易文书,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4、公司营业、服务、办公场所等固定场所和广告宣传刊物应标识商标;5、公司举办或参加展示会等需要标示公司名称的会议时,同时标示公司商标。第八条商标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人名义和注册人地址,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或许可该注册商标给第三方使用,并有义务对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保证质量。第九条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需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商标信誉,提高产品知名度,无条件接受公司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并为公司创名牌做出贡献。第十条科技部及相关部门如发现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可提出纠正意见,相关责任部门拒不纠正或存在其它严重情况的,可提请公司领导对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第四章商标保护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需进行经常性商标监察,维护公司商标的合法权益。1、监察是否有与公司商标相雷同的商标获准注册;2、监察是否有不法企业或个人假冒、复制、模仿公司的注册商标和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如发现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需及时向科技部报告。由科技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第十三条鼓励员工对公司商标被可能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活动。对于反映真实的产品或服务的假冒情况,经公司核实后对于举报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方式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