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经济开发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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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为师生服务为主要目的,是学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3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需设立由3-5人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第4条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明确财务负责人(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第5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第6条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要建立会计岗位考核制度。第7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预留印鉴由出纳、总帐会计分别保管或财务专用章由食堂司务长等管理人员保管。食堂司务长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出纳要按规定做好银行存款余额的调节,并报会计主管审核。第8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抽查审计食堂会计账目。第四章收费票据管理第9条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必须使用由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学校食堂收费收据由学校报账员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伙食收费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第五章物资采购与管理第10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第11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也可实行招标采购,还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第12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堂材料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食堂材料入库单”。第13条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物资采购单”,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第六章收入管理第14条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食堂收入主要包括:1、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2、副营收入。指食堂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代办学生课间餐收入、学生饮用水收入等。3、其他收入。指食堂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食堂残值收入、业务折扣收入等。第15条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若少数家长要求以学期缴纳,学校必须与学生家长办理自愿一次性缴纳手续后方可收取。第16条凡属学校预算外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办服务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学校小卖部(商店)收入、代办学生生活用品收入等。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伙食收入。第七章支出管理第17条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食堂支出主要包括: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①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②人员支出。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③日常公用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燃料等支出。④零星维修支出。2、副营支出。指食堂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支出。3、其他支出。第八章净收益的管理第18条伙食净收益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19条伙食净收益的分配。伙食净收益以月为单位进行分配,伙食净收益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伙食收入的5%。①按照“取之于师生、用之于师生”的要求,伙食净收益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伙食透支。②用于计提风险基金。按净收益的40%计提。③计提食堂基金。按净收益的60%计提。第20条专用基金是学校食堂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1、风险基金。按净收益的40%计提,用于学校食堂因卫生及安全等因素而发生的支出。其中也可列支部分用于特困学生伙食补助支出。2、食堂基金。按净收益的60%计提,归集学校食堂副营净收益及其他净收益。第九章资产管理第21条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22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货、山货、调料和燃料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帐务调整。第23条学校食堂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内容由学校确定。第十章负债管理第24条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25条学校食堂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缴款项等。第26条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清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一章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第27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结算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28条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第29条学校食堂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定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30条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对全区学校食堂经营收支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一般初中和村小的食堂还要接受中心学校的统一监督和管理。第31条区社会发展局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全区中小学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第32条学生伙食费其所有权为学校师生所有,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严格禁止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⑴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⑵弄虚作假,虚列支出。⑶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⑷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三章附则第33条学校承包经营性质的食堂应按承包总额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行政账,学校不得在承包经营性质的食堂中列支应由学校支出的项目。第34条各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区社会发展局备案。第35条本规定自2011年秋学期试行。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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