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反腐败趋势及借鉴文章出处:上传或修改日期:2006-3-21(一)世界反腐败主要趋势世界各国在加强司法和行政部门反腐职能的同时,借助媒体监督、民众举报、签订反腐公约等多种方式,加大反腐斗争力度,惩处高层腐败。如越南在反腐工作中重视发动人民群众的作用,对案件的突破起到重要作用。西欧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官员腐败丑闻的追踪、揭露起到了廉政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国反腐的力度加大使得越来越多的高官纷纷落马。如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因涉嫌受贿、贪污腐败被弹劾、起诉并被罢免。赞比亚前总统奇卢巴因被指控犯有“窃取国家资源罪”被警方逮捕。以色列总理沙龙因涉嫌腐败面临被起诉的窘境。涉嫌腐败导致韩民选总统卢武铉被弹劾。尽管各国社会制度、国情不尽相同,但在反腐败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趋势愈来愈强。近年来,各国的高官携资金外逃、进行国际“洗钱”或跨境转移资金的现象越来越多,给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腐败日益成为一种国际公害,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打击腐败必须积极开展跨国合作,调动各国的制度资源和国际社会的力量。各国要求国际社会建立多边反腐合作机制的呼声日益强烈,各种区域性的反腐合作机制也纷纷建立和加强。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反腐斗争中影响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突出。国际组织特别是以“透明国际”、世界经济论坛和商业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并试图通过各种腐败评价指标对腐败进行有效分析和把握,其影响力日益扩大。力促各国政府和世界经济界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一些国际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国际反腐斗争。世界银行于1997年发表了《帮助各国与腐败作斗争》的政策声明,并制定了一项全面的计划,其中包括有力的监控措施,以防人们为得到世行资助的项目而行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机构也都效仿了世行的做法,对它们资助的项目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控措施。开展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许多国家为打击腐败行为曾集中力量和时间开展了大规模反腐败运动。1992年意大利开展了“清廉运动”。这场反腐大扫荡牵涉了4名前总理,10多名前政府部长和近1/3的参众两院议员,导致了3名部长辞职,5个执政党和1个在野党的总书记下台,三级议会和政府中4000余人被指控贪污,许多著名大公司企业也受到调查。1993年春,韩国通过新闻曝光、群众举报、财政审计、官员财产登记、存款实名、清查财产等一系列手段,掀起韩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反腐败运动。在这场斗争中,上至总理、内阁部长、将军、国会议员,下至一般官员,有1800多人或被解职或被判刑。另外,巴基斯坦、波兰、保加利亚等国家都开展过反腐败运动。国际间反腐败协作不断加强。为了对付和治理贪污腐败的“世界瘟疫”,许多国家要求联手合作,共同探讨医治腐败的良方。目前,国际性的反腐败协作活动主要有:一是联合国各会员国讨论国际性反腐败问题。二是国际司法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三是各国政府间组织反贪污反腐败策略研究。此外,还有国际经济组织也向腐败采取行动;各地区洲际组织也积极开展反腐败合作;非政府反腐败组织的活动也非常活跃。目前各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合作,开展国际联合行动,是反腐败斗争发展的新趋势。(二)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做法1、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为震慑和惩治腐败,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如美国早在1921年就出台了《预算和会计法》、《政府行为道德法》,以此来规范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1978年又颁布《监察长法》,并通过《独立检察官法》,将任命独立检察官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的职能做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强化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其执法的权威性。对付贪污者,新加坡法律规定,除了要没收其所贪污的钱财,还要给予数倍、数十倍的罚款,并责令贪污者的上司与其一起接受处罚。法国的《资产透明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短期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政府每3年对这些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韩国2002年制定了《反腐败法》,并实行“内部举报”制度,严格保证腐败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利益安全。越南还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申诉控告法》,规定人民群众有权向有关党政部门、群众组织控告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中国香港法律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员必须出席立法会议接受质询,廉正公署内部成立4大委员会负责监察,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接纳市民投诉。同时,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规范及举措。其主要包括:实行透明政治;新闻监督;建立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度;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司法监督;议会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公众监督以及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等。各国经过长期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法律和制度方面有很大发展,有关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及制度规范的特点:一是比较周全、缜密、具体,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定清楚,对某一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一目了然,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强。二是认定有罪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凡是口头同意、企图获取利益而未实施的行为,仍认定有罪,这对隐形犯罪和预谋犯罪都有极大威慑。三是专门的防止腐败法律和制度规范越来越多,专门法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2、健全反腐败组织机构世界各国为了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蔓延,均设立了专门反腐败组织及机构,其主要有:司法检察机构: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立法机关: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的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监察机关: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专门的反腐败组织: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成果显赫。反腐败协调组织:有的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例如美国除了有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综合性反贪机构外,还在一些专业部门中设立了负责特定领域的廉政机构:如设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直接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在联邦行政机关内部强化防贪肃贪;在司法机构中设置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官由司法部长提名产生,负责大案要案。为保证独立检察官调查时的公正性,他们通常都不是现任政府官员。法国在1992年设立了中央预防贪污局,其主要职责是侦破和预防公职人员和普通人贪污受贿、盗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既是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构,直属总理办公室,权限很大,信息灵通。韩国设立了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根据《反腐败法》负责反腐工作,其职能包括:接受关于公务员腐败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并给予奖励;研究制定防止腐败行为的政策方案;完善反腐败制度并检查评估履行情况;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俄罗斯设立了总统直属的反腐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腐败现象的根源,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制定有效的对策。中国香港廉署设置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执行查、防、教任务。近年来的民意调查显示,香港廉署的工作得到了市民的广泛信任,超过99%的市民支持廉署的工作。由此可见,国外的监督监察机构和反腐败组织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体系。立法、行政、司法大机关都有独立的监督权和办案权,实行互相监督、协作办案。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对常规监督监察制度的补充,是当代反腐败斗争的产物,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角,其特点是任务专一,力量集中,手段强硬,成效显著。3、加强政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和纪检监察制度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执政党掌控着巨大的行政资源和权力,因而大多数国家的主要政党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纪律监察制度,监督、检查、惩处违纪党员。老挝人民革命党制定了《省委书记、省长工作准则》和《党员干部行为准则》,明确规定接受100美元以上馈赠必须上报。越共颁布了《党员19条不准》,同时在反腐措施上加大对腐败党员的惩处,2003年以彻查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五甘”案为契机,严厉查处了涉案的两名中央委员以及一大批涉案的各级干部,2004年又对4名中央委员进行党内纪律处分。保加利亚社会党章程明确指出,全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党员、党的机构和组织遵守党章及规则的情况,追究违纪者的责任;研究和解决有关申诉、党内争议及党风问题;对党的预算执行情况、经济活动和财产管理进行内部财务监督。(三)国外反腐败成功经验1、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发达国家并非始终像现在这样腐败程度较低。以美国为例:美国从建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腐败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和由高到低的演变过程。其腐败程度的逐步降低,主要得益于持续的政府改革运动,它由推动政府改革的社会运动和政府相应的改革努力共同构成。在美国腐败程度降低的过程中,有几次大的政府改革运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第—次是土地改革运动?美国建国后,联邦政府拥有2亿多英亩的西部国有土地,政府的上地政策便利了土地投机商和大公司购买土地,他们廉价从政府手中买进土地。高价卖出,普通移民深受其害。西部移民从18世纪后期就开始为争取无偿获得土地而展开斗争。1860年,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宅地法,1862年该法案经林肯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确立了无偿分配西部国有土地的原则,有2亿多英亩土地分配给了农户。第二次是文官制度改革运动。文官制度改革运动的发轫是1865年、1883年参众两院通过了由民主党参议员乔冶•亨特•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即《彭德尔顿法》)并由总统签署生效、文官制度改革运动对于防止由政党分脏制带来的各种腐败现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次是进步主义运动:它始于1890年,进步主义运动针对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和政治问题,如贫困问题、腐败问题等,知识分子.新闻界和作家群体是进步主义运动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出版报刊杂志,揭露社会的阴暗面和腐败丑闻,引起公众对有关问题的广泛关注。各种民间性改革团体大量涌现,进步主义运动成为一场全社会的改革运动。1900年以来,进步主义由社会运动发展为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消除政府腐败,改善政府管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成为这场改革运动的主要目标之一。改革的内容包括:创造了两种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即市政委员会制和市政经理制,打破了地方党魁对城市的控制权;提高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高度重视改进政府工作效率:制定反腐败立法,加强对政治性捐款和院外活动的管理,限制大公司的政治影响;实行参议员民选,党内直接预选,公民创制权,妇女投票权,公开表决和公民罢免权等,这些政治改革对于改善政府管理和推动美国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于降低腐败程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四次是政府道德革新运动。20世纪60年代以来,揭发政治丑闻的调查性新闻报道一浪高过一浪,并在对水门事件的新闻报道中达到了高潮。这些揭丑性新闻报道,引起了公众对政治家道德品质的广泛关注,并迫使政府采取相应行动。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水准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反腐败立法浪潮的一个主要内容。旨在革新政府道德的反腐败立法在民主党的卡特总统任期内达到了高潮。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反腐败立法包括: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监察长法》和《政府道德法》。具体措施包括:确立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调查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实行财产审报制度;扩大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上的管辖权和加大处罚力度;确立文管行为准则,大幅度扩大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数量;在行政机关建立监察长制度等。这场政府道德革新运动—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