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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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特征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四、汇票(票据行为)P233,P2342一、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上的凭证和各种有价证券。后者仅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允诺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时或在约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P234-2353案例甲欠乙、丙、丁三人各1万元。他决定以票据方式向甲、乙、丙三人付款。1,他将票据A交给乙,告诉乙,他将在2006年1月15日凭该票据支付1万元。乙接受了这张票据。2,甲将票据B交给了丙,告诉丙他现在没有现金,但2个月后王某将还给他1万元,丙可以于2006年2月15日凭该票据直接向王某收取1万元。丙接受了这张票据。3,对于丁,甲决定从自己的银行存款中直接支付,于是他向丁开出票据C。丁接受了这张票据。请对这三张票据的性质予以分析。4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结算方式使用者范围付款期限相关规定银行汇票单位或个人同城或异地出票日起1个月内(即期)按实际金额付款,可背书,可转账,填明现金也可支现银行本票单位或个人同城出票日起2个月内主要为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可背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予签发现金本票。P233-2345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和票据权利不可分离.“证券之外无权利”票据是金钱证券-以金钱的给付为内容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离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内容为准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6案例A欠B款项55000元。为偿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一张金额为55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12日,该支票因A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起诉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55000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7问题1.B是否有权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2.如果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确实为38000元,B是否有权要求A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3.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欠B的款项为55000元,B按第二次转账支票的金额40000元要求A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A偿还剩余款项?4.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第二次开给B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是用一张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此时B是否有权要求A承担该转账支票(40000元)的票据责任。P2428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持票人请求付款和向前手追索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相对于基础权利具有独立性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为满足票据权利而付款或清偿的义务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为票据债务人有担保时,担保人也是票据债务人9案例甲向乙开出一张支票,金额为10万元,乙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问:1,如果银行知道乙是一个毒品贩子,甲向乙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2,如果乙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当付款。3,如果乙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依法转让给丙,银行是否应当向丙付款。10分析1,银行应当支付。银行作为付款人,只处理票据关系,而不涉及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产生影响。2,银行不应当付款,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支票不享有票据权利。3,银行应当向丙付款,在票据转让中,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享有优于其前手(让与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除非丙知道敲诈情形而仍然接受该支票。P242111、票据权利的取得取得条件:必须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并出于善意。取得途径:出票取得;善意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P242122、票据权利内容第一,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对于汇票来说,这种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P242,P25613第二,追索权含义: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对象: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追索要求清偿的范围:票面金额、利息、费用。再追索:被追索人可以向其前手再追索。义务:持票人应当在收到拒绝证明3日内通知其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应承担些引起的损失,但不丧失追索权。P243-24414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限:第一,汇票、本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2年);第二,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定期限:第一,法定提示承兑的期限;第二,法定提示付款的期限。P246154、票据丧失的补救第一,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除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是暂时停止付款。P247-24816第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及提起诉讼。程序:申请——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当日作出止付令并公示催告——①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终结程序;或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凭证明要求付款人付款。17四、汇票1、含义: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P249182、汇票的记载事项(1)必要记载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P239-24019(2)非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未记载的为见票即付付款地,未记载的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地,未记载的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3)无效记载事项汇票可以记载其他事项,如“用途”,但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3、汇票的流转程序银行汇票流转程序图汇款人③持往异地结算收款人(持票人)背书人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持票人②出票⑦退回多余款①申请签发汇票汇款人开户行(出票人)(付款人)④提示票据⑤代理付款入帐⑥银行之间清算资金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代理付款人④提示票据⑤代理付款入帐P248-24921①出票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部分;出票行为使出票人承担票据担保责任;票据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22②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出质背书;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3③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P25124④承兑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出票行为并不使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承兑行为使承兑人(付款人)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即期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承兑。P25525⑤付款付款是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行为使汇票上的权利义务消灭;付款人付款后应当收回票据。26⑥拒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都是拒付;拒付应当给持票人开具拒绝证明;无理拒付或者拒绝开具拒绝证明的,按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处以5%的罚款。27⑦追索追索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持票人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的票据行为;追索要求清偿的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可以向其前手再追索;持票人应当在收到拒绝证明3日内通知其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但不丧失追索权。P25428⑧保证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应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29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后,可以行使持票人的追索权;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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