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维修工程管理16-飞机的引进和租赁(参考:AC-121-52AC-121-62)..\相关文件\AC-121印刷版\AC-121-62飞机租赁\AC-121-62飞机租赁.doc..\相关文件\AC-121印刷版\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doc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内容提要一.规章要求二.定义三.航空器的引进的要求四.航空器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的条件五.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六.航空运营人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基本原则七航空运营人干租引进航空器的要求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内容提要八.航空运营人湿租租进航空器的要求九.航空器租赁协议十.租赁引进航空器的申请和批准十一.租赁引进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十二.航空运营人临时租用航空器十三.航空运营人湿租出租航空器给外国航空承运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3一.规章要求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a)除经民航总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给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4一.规章要求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c)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3)运行种类;(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控制运行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5一.规章要求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1)机组成员资格;(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3)飞行签派;(4)飞机的补给服务;(5)航班计划;(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6一.规章要求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于所实施的该种运行的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7一.规章要求第121.151条飞机的基本要求(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2)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8一.规章要求第121.375条飞机的适航性检查(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b)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9一.规章要求第121.375条飞机的适航性检查(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d)对于飞机首次投入运行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0二.定义全新民用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民用航空器:(1)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有且使用未超过100小时/1年(先到为准);(2)航空器所有权未曾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短暂使用;(3)航空器未曾被任何培训学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中出租业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1二.定义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并申请(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并申请(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2二.定义使用过的航空器对某航空器而言,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使用过的航空器:(1)航空器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所持有;(2)航空器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3)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业务;(4)航空器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有,但累计使用超过100飞行小时/1日历年(先到为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3二.定义■引进:指航空运营人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同等方式,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引进”并不单指从国外进口航空器,也包括航空器在国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引进不包括湿租。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4二.定义租赁指任何通过协议将航空器由一个人转给另一个人进行商业使用。干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仅提供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干租通常由承租人承担运行控制。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5二.定义湿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航空器并且至少提供一名飞行机组的租赁。湿租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运行控制。出租人租赁中提供航空器的一方。承租人租赁中使用航空器的一方。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6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合同/协议合格证件持续适航文件和技术资料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航空器状态航空器引进人航空器引进方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7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合同/协议要求必须通过与交付方签订合法的航空器购、租合同的方式进行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有关咨询通告的要求技术条款部分应当经过局方的书面审核认可。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8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合格证件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19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持续适航文件和技术资料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并能表明持续获得其最新修订的渠道,包括:型号审定当局颁发或批准的资料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适用资料使用过航空器的用户化资料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0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全新航空器的技术资料使用过航空器的记录文件和记录的要求引进非航空营运人使用过的航空器除具备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外,其维修控制应符合CCAR-121部或与CCAR-121部等同的所在国的相应法规的要求,并被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受。不具备部分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的航空器应当由航空运营人和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共同确定需补作的相应维修工作或按最大可能性折算其使用经历。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1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航空器状态证件的携带;航空器的随机资料航空器的外部标志航空器内外部清洁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2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航空器引进人熟悉民航总局有关的法规要求;引进进口全新航空器和非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引进人还应当了解其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有关法规要求,并具备能正确理解和使用英文的工程技术人员;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了解所引进航空器的使用历史和状况。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FlightStandardsDepartment,CAAC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FlightStandardsTrainingCenter,CAAC23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航空器引进方式调机飞行:对于经检查符合引进条件,但未批准加入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航空运营人可采用调机方式飞行到其运行基地,但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