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包括原子核变换方法)3.依照细则二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1.国家法律指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2.发明创造本身目的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不能授权,如赌博设备,吸毒器具,伪造货币、证件、票据的设备。3.本身不违法但可能被滥用而违法的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如医用麻醉品、棋牌。4.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如枪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德1.社会公德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是指违反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或行为准则的发明创造。2.社会公德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时间推移和社会进步而变化,且因地域不同而异。我国专利法所称的社会公德仅限于中国境内,而且应当以当前时代为标准。3.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授予专利权,如带暴力凶杀或淫秽内容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等。妨害公共利益1.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其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的发明创造。2.发明创造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不能授予专利权。3.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授予专利权。4.文字或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授予专利权,如以日本侵华战舰为外观设计的产品。5.因滥用而妨害公共利益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如对人体有副作用的药品。科学发现1.科学发现指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2.科学发现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将科学发现应用于生产科研实践而得到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如发现一已知材料的物化性质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利用其物化性质制成有特定用途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找到天然形态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但首次将其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1.相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而言,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一种需要借助于人的理解、记忆、识别、判断等思维才能产生结果的人为规定,这种规定没有使用自然法则,不是一种技术方案。2.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日历编排规则和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3.一项发明创造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授予专利权。4.如果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能以其不符合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专利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1.诊断方法2.治疗方法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的全过程。使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诊断方法(1)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同时满足三个条件:(i)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ii)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iii)包括诊断全过程(获取数据、与标准值比较、记录比较偏差、按偏差作临床诊断)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i)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或处理信息(ii)脱离人体的组织、体液的检测(iii)死亡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病理解剖治疗方法(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心理疗法减肥方法免疫方法(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实施此方法本身的目的不是治疗或者直接目的不是治疗制造假肢方法动物屠宰方法外科手术方法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1)治疗方法属于疾病治疗方法(2)非治疗方法不具备实用性动物和植物品种1.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2.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3.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目的或效果起主要控制作用或决定作用,则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如通过放养来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4.生物材料(包括基因、质粒、微生物)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排除给予保护,因此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但发现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1.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2.原子核变换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可以授权,如电子对撞法。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3.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用实现核变换方法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授予专利权。依照细则二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以“用红色表示周末的年历”和“浅黄色毫米方格纸”为例加以说明如何理解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新颖性发明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之一1.新颖性定义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公开的出版物中作了记载-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已被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在他人在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作了记载前两种情况为该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后一种情况说明存在该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2.现有技术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条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出版物公知公用时间界限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地域界限全世界范围国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物公开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并且应能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出版物公开;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使用公开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该技术方案处于公众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不仅包括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以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其他例如还包括展出公开等。3.抵触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四个条件(1)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2)由他人提出(3)在申请日前提出申请、且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4)披露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注意:满足前三个条件的只能作为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审查原则(1)单独对比原则(2)对比文件全文比较方式(3)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审查基准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意义下的相同-两者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或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相同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导出的惟一内容2.惯用手段的直接转换该基准对于抵触申请情况尤其重要3.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采用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来代替现有技术或对比文件中的下位技术手段该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同一类性质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4.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采用了数值或以连续数值变化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八种示例说明的判断基准为:(1)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为一离散数值,则对比文件直接披露该离散数值或披露了以该离散数值为一端值的连续数值范围则无新颖性,否则为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为一连续数值范围,对比文件披露了该连续数值范围中的一个离散数值(包括端值)或者一个该数值范围内的较窄的数值范围或者一个有共同端值或部分重叠的数值范围,则无新颖性,否则为有新颖性。该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同一类性质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权利要求中对比文件中披露1.离散数值a1a1a1-a2,a0-a1,2.数值范围a1-a4a2a2-a3a0-a1,a4-a5,a4-a10,a1-a10a0-a2,a3-a5,a3-a103.数值范围a1-a4a0-a10优先权外国优先权专利法二十九条一款本国优先权专利法二十九条二款两者的主要区别:-对外国优先权来说,三种专利申请均可享受优先权,而对本国优先权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享受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而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中国提出后一申请对其在先申请没有约束。可享受优先权的条件(1)申请人相同或是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受让人(2)后一申请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为六个月)提出说明: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类型要求(3)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例外情况)(4)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有协议的国家提出(5)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主题相同,即后一申请中要求享受优先权的主题已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作出记载(6)提出后一申请时作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7)自提出后一申请的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三种在先申请的主题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三条二款)(1)该主题已经要求过另一个更早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2)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已经被授予专利权(3)该主题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中记载的内容多项优先权与部分优先权多项优先权如果后一申请包含有多项技术方案,而这几项技术方案分别在申请人的几项在先申请中第一次作出记载,且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与最早那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相隔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该后一申请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部分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中,除包括记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外,还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未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可享受优先权,新增加的技术方案不能享受优先权,这种情况称作享受部分优先权。可否享受优先权的判断1.初审时并不对能否享受优先权作全面审查2.主题是否相同的判断原则-将后一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整个在先申请文件作比较-仅适用新颖性判断基准中的第一种情况,即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3.核实优先权情况的讨论(1)后一申请中增加新内容可否享受优先权(2)后一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3)后一申请中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中仅有一项记载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4)在先申请为一件要求过优先权的申请(5)核实非首次申请的情况(6)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情况(7)需核实从属权利要求优先权的情况(8)对于国内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