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加强制度管理,做好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食品卫生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食物中毒的发生表现为爆发在某个地区,短时间内出现大量病人;以胃肠道症状为主;有共同的食物史;没有人传人的现象。此时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有:1、立即组织前往医院(与就近的医院联系;分清轻、中、重,重的先送;要懂得催吐在食物中毒抢救中的重要性)。2、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留样,保护现场。4、稳定情绪。二、食物中毒报告1、食物中毒报告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时控制食物中毒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便于确定中毒原因,分析发生的规律,采取防制措施,调查取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有效地减少的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是法定食物中毒的报告人。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包括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中毒病人发生的单位,尤其是集体性的食物中毒病人往往集中在某一个单位,当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时,肇事单位与中毒病人发生单位就是同一个单位。受害者及其知情人的举报,虽然不是法定的报告人,但也是报告的一个重要途径,往往是在与肇事单位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中毒时间早已过去。3、食物中毒报告人应当了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最常用的报告方式是电话,要求在4小时内报告。对100人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或有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物中毒要求逐级上报,在48小时内报至卫生部。4、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