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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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论文题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相关建议课程代码及课序号课程名称世界贸易组织教程学号201101109姓名夏海学院(系)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专业国际贸易成绩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但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行中,现行机制的一些缺陷逐渐显露,如执行期限过长,发展中国家难以实行交叉报复等,这些缺陷极大的损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给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针对这些缺陷,我们提出了如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发展中国家联合报复等建议,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趋于完善,从而能够更好的调解国际纠纷,促进多边贸易的良好发展。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建议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管辖范围、基本程序《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谅解》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迅速解决争端是《谅解》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明确的时间表。它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济,也有利于增强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谅解》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受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谅解》规定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谅解》规定,如果WTO某个成员在某个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收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WTO负责实施管理的所有协定和协议提起的争端;《谅解》附录2列出了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当其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可优先适用;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此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它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实质上只是各成员利益妥协和分配的结果,不可能将其建设成真正强有力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在全球贸易趋向自由化的同时,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不断被成员国所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一)规则性缺陷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做出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对于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因此,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2.执行期限过长。按正常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可能需要近30个月的时间。这个时间限制还有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诚意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拖延执法的约束机制。而且,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在受影响国家第一次通知可能的争端当事方的几个月之后。当最终的救济手段(如撤销被投诉的违法措施、补偿或报复)得以落实时,往往这一延误已使有关国家的出口受到实质性的影响。3.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损失。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补偿。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通常的方式是在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后,由犯错的一方纠正错误行为或授权报复,没有对败诉方前面的错误行为的追溯惩罚措施。即使违法国迅速撤销了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受影响的一方也只能从有关措施被撤销后取得救济。对于从通知争端之产生到影响进出口的措施被撤销的这段长时间内,并没有对受害国有任何的补偿。4.上诉机构权威性不足。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二)结构性缺陷1.发展中国家难以真正实行交叉报复方式。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如果涉及发达国家对其他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样的经济制裁措施是可以真正保证履行,并且带来很大的威慑力的。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一个发达国家而言,是不是能够真正实施这样的经济报复措施还有待商榷。一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制裁手段的有效性不足。因为发达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依赖较小,即便是受到报复,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争端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对败诉方实行报复性制裁。很显然,这种方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有时是不实际的。考虑到制裁手段的政治经济成本,一个发展中国家难以对发达国家采取这种制裁,而且单个发展中国家的报复制裁对发达国家也缺乏威慑力。因此,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放弃这样的报复,委曲求全。2.发展中国家的建议难在WTO通过。为了提高WTO的运作效率,减少自身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很多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比如:延长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执行期限,缩短发达国家的合理执行期限;设立监督机构保障条款落实;改进技术援助体制等。但是,由于发达国家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缺乏推进这些改革措施的兴趣,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仍然薄弱,这些建议一直都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难以通过。三、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不可能得到承认,这最终将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不难预见,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WTO争端解决机制必然会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挑战。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WTO成员有必要通过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各项规定进行澄清和明确,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合理化。1,关于竞争和劳工条款缺失问题。在新一轮回合谈判中,商议有关竞争和劳工标准方面的条款,使得在以后的贸易中如果出现关于这两方面的问题,能够有相关条款予以评判。2,关于执行期限过长的问题。对合理期限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如果发现恶意利用该期限实际逃避履行义务则给予惩罚。对此,就必须要建立起定期审查机制。DSU所确立的是准司法程序,DSB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这已经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因此,对于任何试图逃避经过DSB批准的制裁措施都应该受到惩罚,应该增加一项,规定即使是在合理期限内,义务履行一方也应该定期向DSB报告为履行裁定所做的准备工作,权利方也可要求其向DSB报告或自行反映,这样,当上诉方发现被诉一方有明显的不可能执行裁定的迹象时可以提请DSB提前终止合理期间的持续,而改用别的措施,这样,即使最后得不到补偿或者履行,也可以减少因为等待合理期间的完毕而遭受的期间损失。3,关于损失的赔偿问题。应建立制裁措施,增加损害赔偿责任,在DSU中增加相应的制裁措施。鉴于目前裁决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为了更好地保证胜诉方损失得到赔偿,建议设立一种类似特别提款权的基金,将交纳该基金作为加入WTO的义务之一,金额随国家经济实力而异。这笔基金相当于是国内的保证金制度,当评判完成时,可将败诉方已经交纳的基金中的一部分拿出赔偿给胜诉方,以补偿其损失。4,关于权威性问题。应增加DSU的司法化性质,以赋予专家组以更多的司法性质的权力。目前,无论是从DSU的条文用语还是专家组职能来看,都在小心翼翼地避免使DSB具有司法性质,但要解决DSB的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增加DSU的司法性质,要在保留原有机制中的磋商、斡旋、调解等灵活的程序的基础上,赋予专家组更多的权力,增强DSB的司法性以保证执行以及驳回上诉的权利。5,关于发展中国家交叉报复效力不足问题。应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这样一来就能有效的对败诉方(发达国家)产生有效威胁,迫使其改正,从而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6,关于发展中国家政策建议难通过的问题。应积极改变WTO被少数发达国家操控的现状,采取一定措施加重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如在投票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权重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建议得以顺利实施,从而更好的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参考文献:[1]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中国学术期刊网》2012.5.20[2]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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