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论文课程名称财政学题目名称《关于我国未来开征遗产税的思考》学生学院经济与贸易专业班级2013级经济学(1)班学号3113010002学生姓名李顺强指导教师曾琼军2015年12月27日摘要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我国可能开征的新税种——遗产税,整篇文章的思路:提出问题,为什么我国要征收遗产税;分析原因,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根本原因是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虽然征收遗产税势在必行,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难题,如公众对遗产税的认知上,个人资产评估体系的建立,征税成本高,使用透明度及效率等;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美国发达的遗产税制度;建议,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个人认为,遗产税在未来会开征,但之后,其作用以后将慢慢减小,而慈善捐赠这种再分配方式将会成为主流,甚至取代它。关键词:遗产税原因问题案例分析建议引言...................................................................11.我国要开征遗产税的原因..............................................3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难题............................................53.案例分析:美国遗产税制度及特点......................................73.1征税机构........................................................73.2遗产税范围、力度及构成..........................................83.3遗产评估........................................................93.4申报途径.......................................................104.措施建议...........................................................11结论..................................................................13参考文献..............................................................131.1引言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遗产税起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期,由于修造金字塔和战争,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对财产继承人课征遗产税,直接用于军事支出。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2于1797年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1802年废止。南北战争期间,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除。直到1916年,遗产税才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开征至今日。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于1924年开征(本文在第四部分将通过研究美国的遗产税制度和特点,因此会对美国的遗产税进行相对具体的介绍)。直到20世纪,遗产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主要目的也转变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却大大的削弱了。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了遗产税。那么我们中国未来会不会正式征收遗产税呢?下文将进行详细的探讨。31.我国要开征遗产税的原因第一,开征遗产税是为了解决我国的贫富差距问题。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我国基尼系数呈不断攀升之势,2003年至今,都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而且多年来,一直远远超过0.4的警戒线,与非洲、拉美几个国家一起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早在前几年,我国32万富豪家庭所拥有的财富总量,便己超过了13亿国民拥有的财富总量。我国富豪增速为全球之冠,已成为财富向富人集中速度最快的国家。而且,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入分配,平均社会财富,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表1-12003-2013年我国基尼系数年份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基尼系数0.4790.4730.4850.4870.4840.4910.490.4810.4770.4740.4730.469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个人财富过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一般来说,人们取得的收入,其边际消费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的越来越多,在使用时往往越来越漫不经心、越来越随心所欲。从继承人方面来看,由于懒惰是人的天性,如果一出生就是百万富翁或者以后有机会继承巨额财产,而且没有很好的引导,巨额的财富就不会得到充分的利用,无法创造新的财富,这样也不利于促使人们发挥出自身的能力和创造力。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下去,是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这和市场经济要求最优配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资源)也是相矛盾的。因此,需要利用政府这双“有形之手”,通过开征遗产税这一税种,调节市场失灵,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三,开征遗产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发挥赋税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对偷漏税款的补征。一方面,多年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一直处于赤字状态,设立新税种,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弥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图1.1另一方面,我们都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最基本的就是个人收入所得税。有些人的收入虽然正当,但由于纳税观念不强,或者由于工作繁忙,或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纳或者少纳了税款。而这些收入除了消费掉一部分外,其余部分是要累积起来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的。这样,在其死亡发生继承时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税款的补征。但是,有些人的收入来源不正当、不合法,因此不敢去申报纳税。因此,开征遗产税可以对贪污腐败进行监管,有利于反贪。因此,开征遗产税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通过加强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发现违法收入,依法进行查处,净化社会风气。第四,有利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从国外遗产税制度实施情况看,规定免征额和慈善扣除额是通常做法。国外经验不能说明没有开征遗产税对慈善捐助的影响,对我国来说慈善事业发展仍需遗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支持。受历史文化影响,我国普通居民已习惯“子承父业”的遗产继承模式,参与慈善捐赠积极性不高,财富所有者逝前、逝后开展慈善捐助非普遍行为。因此,开征遗产税是在外部力量干预下,“强制”逝者或财富继承者慈善捐助,使资金来源有制度支持,确保慈善组织正常运转,促进我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前面的分析,我国在未来开征遗产税是势在必行的,而且是社会贫富差距大等原因倒逼所致。5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难题第一,公众对遗产税开征观念认知上的难题。自私是人类的天性,谁会真的愿意将自己辛苦一辈子挣到的财富,拿出一部分来交税?之前谣言2016年将开征遗产税,到保险公司去咨询“保险避税”的人明显增多,投保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保单也有不少,一个谣言就造成这样的结果。而且,遗产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纳税人自主申报。因此,国民的税收认知、纳税意识等直接影响其产生、运行及成效。考察我国文化环境,开征遗产税或将面临下述阻力:一是,传统的“财不外露、树大招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财富的透明度,这将加大税务机关对税源监控的挑战性;二是,作为“家文化”深层价值的映射,“子承父业,天经地义”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而遗产税的开征,毕竟会减少可继承家庭财富,这会使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如何使公众这些传统观念转变是开征遗产税的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第二,个人资产评估上的难题。一是内因,即中国人传统的“财不外露、树大招风”观念,前面有提到;二是外因,在对个人资产的评估上,主要以税务部门为主,社会上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合的形式。首先,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评估协会影响力有限,缺乏统一的资产评估立法。其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只有3500多人,个人会员也只有29000多人,从业的专业人员少。此外,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类别主要集中于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机电设备评估上,鲜见针对个人的资产评估,即对个人资产评估毫无经验。因此,对个人资产进行评估是开征遗产税后的一大难题。第三,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低。不仅美国存在这一问题,英国、日本、德国等也面临这一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美国,由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转移,往往难以核定,为此,美国遗产税设置了许多条款,以避免税收流失。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多达60页以上。正确填写往往需要一个月时间,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6来完成纳税申报。美国现行遗产税是美国公认的最复杂的税种,而且在美国大概征收每一美元的遗产税,纳税人就会浪费一美元来避税甚至更多,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是征税额的两倍。估计我国开征的遗产税后,也有可能成为我国最复杂的税种,而且征税成本也不会低。因此,开征遗产税后,如何降低税收成本也是难题之一。第四,遗产税使用的公开透明制度怎么建立。国家如何使用征收到的遗产税,会将遗产税用到哪些地方?遗产税的开征是势在必行的了,那么征收到的遗产税的主要用途这一问题将会成为社会热点关注的问题。遗产税的使用会不会跟它开征的初衷一样,主要用于解决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政府建立制度公开遗产税的去向及其所收到的效益,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公众对征收遗产税的排斥感,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知甚至是认同。反之,如果遗产税的用途及其效益不明,公众对遗产税的误解会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