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及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定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外赞助”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包括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第三章对外捐赠及赞助的原则第四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及赞助,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和赞助意愿,不能将捐赠和赞助财产挪作他用。第五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和赞助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第六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和赞助,必须诚实履行。第四章对外捐赠及赞助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第五章对外捐赠及赞助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四)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赞助支出。(五)商业性赞助,指公司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动,但仅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及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发生的相关支出。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和赞助。第六章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和赞助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和赞助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和赞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和赞助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和赞助后取得合规收据等。第十二条公司对外赞助应尽量变更合作形式,公益性赞助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争取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以便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商业性赞助应尽量通过与对方签定业务宣传的合同变更赞助性质为业务宣传费性质。第十三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和赞助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总裁负责审批;(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和赞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捐赠和赞助方案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和赞助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四)公司在一年内由董事长和总裁批准的对外捐赠和赞助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以上时,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和赞助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外捐赠和赞助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和赞助金额。(五)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0.5%。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和赞助方案,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金额较大的按本制度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二)根据总裁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和赞助情况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三)对于各子公司日常发生的连续12个月计算非同一对象的单笔5万元以下的捐赠和赞助事项授权子公司董事长决定,并上报公司备案。第十五条公司将对捐赠和赞助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对象的捐赠和赞助,年内不重复发生。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和赞助证明及执行的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和赞助,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和赞助,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