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法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狭义的民事诉讼仅指民事审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主体是指: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其他诉讼参与人。客体是指:权利义务内容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恶意提起诉讼;2.禁止提起虚假诉讼;3.禁止矛盾行为;4.禁止滥用诉讼权利;5.真实义务;6.诉讼促进义务。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时应诚实善意。对法院的适用: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2.禁止突袭裁判。对检察院的适用:根据立法本意行使检察监督权,不得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1.否定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效力;2.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3.承担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赔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4.作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5.申请国家赔偿。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的内容:一、处分权的享有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四、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引非职业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根据规定,法院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案件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其他。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责令回避。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审判公开的内容:1.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2.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3.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对社会公开。4.宣判公开。5.公众查阅裁判书。绝对不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标的的功能:一、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中心;二、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三、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依据;四、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五、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3、诉的种类一、给付之诉;二、确认之诉;三、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4、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一、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5、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6、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一、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三、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7、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又称正当当事人。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一、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二、本诉诉讼正在进行;三、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无独三: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二、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三、主动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9、代表人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由代表人进行的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10、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11、撤诉的法律后果一、诉讼程序终结二、视为原告未起诉三、原告负担有关的诉讼费用。12、证明责任、免于举证的情形、自认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确定责任,是指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免于举证的情形:一、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二、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三、总所周知的事实;四、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五、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六、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生效仲裁所确认的事实;八、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1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条件和种类构成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二、妨害行为发生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是构成妨害行为时间上的要件;三、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是构成妨害行为的主观要件。种类:1.当事人拒不当庭或到场;2.扰乱法庭秩序;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4.妨害证人作证;5.妨害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6.侵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7.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8.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9.以虚假诉讼方式试图逃避债务;10,规避强制执行;11.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12.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13.其他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其他拒绝执行的行为。15、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16、起诉和上诉的不同点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17、反诉的条件(1)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3)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4)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18、可以上诉的裁定1.不予受理的裁定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的裁定19、财产保全是指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20、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先予执行的条件:一、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二、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三、当事人提出申请;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的程序: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二、审查与责令担保;三、裁定。21、缺席判决的情形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传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不到庭。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2、诉讼中止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23、一审、二审的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他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申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但需层报高级法院备案。二审的审理方式: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采取开庭审理的形式。第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三、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的裁判: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发回重审;4.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一、不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