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帐公司政策解读内容:共四部分第一部分: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2009年度汇缴)第二部分:备案及上报资料事项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主要变化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提示第一部分: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一、不征税收入政策规定: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收到的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日常维护可根据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照执行。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二、政策性搬迁政策规定:国税函[2009]118号—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重点看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政府级别暂理解为区(县)级(含)以上。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取得的三项收入: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搬迁后企业注销的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上述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完成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资产的税务处置1、企业购买名贵花木、盆景,用于厂区绿化和景观,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暂按其他固定资产分5年摊销;否则作绿化费处理。2、企业购入的名贵字画、古董、玉雕、石雕、木雕等,仅对单价在1万元以下,且在企业展示的玉雕、石雕、木雕等,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的应作投资处理。3、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若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应按实际取得发票等税前列支凭证的金额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追溯调整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待日后取得发票再重新调整。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4、房屋装修支出税前扣除:----企业自有的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区分以下情况作出税务处理:①对已提足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如果是改变了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其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②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符合固定资产确认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否则就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四、资产损失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列举的资产损失,其他均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审批年度的归属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核批后,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五、捐赠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和基金会:至目前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名单见财税[2009]85号,省级认定的名单共三批,详见苏财税[2009]14号、苏财税[2009]32号、苏财税[2009]40号。*票据:按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按财税[2009]第12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赞助、捐赠省十七运,通过冠名、广告、官方网站鸣谢等形式提升企业形象和影响力、提高企业品牌竞争力,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问题:----一扣除途径: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二扣除限额:全额扣除,对超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部分,从附表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栏进行纳税调减;三扣除凭证:企业应根据省十七运捐赠办出具的收据和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六、涉及个人支出1、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人数的掌握:原则上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确定。考虑到实际情况,对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工资薪金也允许税前扣除,即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用工考勤记录;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2、私车公用政策新税法下的执行问题: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私车公用,应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在租赁期内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3、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777号注意点: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②企业向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要求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地税局开具了资金利息发票。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4、防暑降温费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具体的扣除标准问题:按原苏社劳薪[2007]18号文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对超过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符合工资薪金扣除要求的按照工资规定扣除。5、企业在其他保险机构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在社保部门未完善补充保险体系前,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补充保险,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6、职工福利费用的列支范围问题: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补贴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列举范围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作扩大;其他文件未明确的应按照性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支出等按相关规定扣除,还应区分是否与收入有关,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7、企业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支付给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未参加社保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暂可以税前扣除。8、企业对退休职工的额外补贴(包括企业拆迁补贴)暂按福利费处理。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七、凭证问题1、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由地税部门按规定代征的工会经费凭银行扣款单可以据实扣除。2、物业公司等确属代收的水电费,因无法分割开具合法的票据,可以根据总发票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分割的水电费凭据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暂比照物业公司处理。3、关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对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在上级国税机关未有明确规定前,暂可理解为拥有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括相关中介服务的企业。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可凭交易合同或协议、发票、扣缴营业税凭证等在限额内扣除。相关政策及征管口径八、其他1、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如能将购物返卡与现金卡准确区分,并单独准确核算(包括购物返还卡的逐卡发放、逐笔使用至到期的缴销),制作清册备查,则可比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售退回的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前,涉及的应纳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