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集团公关宣传管理制度(试行)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新奥形象的宣传和管理,塑造新奥品牌,全面推广新奥优秀的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3管理职责3.1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关宣传的归口管理。3.2集团办公室负责新奥品牌的开发、建设、管理、维护与传播,对各成员企业的品牌建设、广告宣传、文化建设与传播、公关活动等工作负有审核、监督和指导的职能。3.3各成员企业综合办负责本企业的公关宣传管理工作。3.4各成员企业必须与集团办公室保持紧密的沟通,积极开展品牌建设工作,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本企业文化建设、广告宣传、公关活动等有价值的信息,为集团公司办好一报一刊提供素材,同时也为新奥品牌的塑造奠定基础。3.5各成员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文化的内部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广告宣传、公关活动等手段开展对内、对外企业文化的传播,力求达到内部全体员工对新奥文化的普遍认同以及外部客户对新奥文化的基本认同。4理念识别系统(MI)与视觉识别系统(VI)的传播与管理4.1集团办公室负责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在集团公司内部的建设、管理和传播。4.1.1各成员企业应以《新奥企业纲领》为依据,本着文化建设先行的原则将企业文化的建设提高到战略高度,有意识、有目的地在企业内外进行推广和传播。4.1.2各成员企业应建立企业文化内部培训系统,新员工必须接受企业文化培训才能正式录用。要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企业文化讨论会、讲演会以及企业歌曲演唱会等形式的活动,在企业内部形成健康的、和谐统一的、具有深刻内涵的企业文化氛围。4.1.3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及地方人文特点,积极开展各种公共关系活动,使社会广大居民认同新奥文化,理解新奥,支持新奥。4.2集团办公室负责企业视觉识别系统(VI)在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内外的传播与管理4.2.1集团办公室具有对“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的建设、发布、修订、解释、推广指导和传播监察的职能。4.2.2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的标准开展各项宣传工作。4.2.3各成员企业有义务将“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中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内容上报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统筹考虑作进一步修改。4.2.4各成员企业在企业形象宣传过程中如在宣传手段、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和媒体选择等方面与“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中的内容发生矛盾,应及时以文字材料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集团办公室在接到文字材料后,经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待领导批复后集团办公室将文件下达至成员企业执行。任何成员企业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如发生偏差则追究其领导责任。5企业品牌战略的管理5.1新奥品牌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的、独具个性的、国际化的、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专业化的品牌形象。5.2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品牌形象的建设、管理、维护、指导推广和传播监察。各成员企业应有意识地、积极地进行新奥品牌的塑造和传播。5.3各成员企业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新奥品牌推广策划活动须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6广告宣传6.1广告宣传原则各成员企业在广告宣传上应遵循塑造新奥品牌形象的原则,以“视觉识别系统”(VI)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广告宣传策略。6.2广告计划的制定6.2.1各成员企业综合办须在每年年底将当年的广告宣传的工作总结、广告发布效果评估及下一年度的广告宣传计划上报集团办公室,集团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和总结对各成员企业进行考核。6.2.2集团办公室根据各成员企业当年的广告宣传总结及效果评估报告,结合各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各成员企业的下一年度广告宣传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品牌宣传发展的需要,制定出集团公司总体广告宣传年度计划并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6.2.3各成员企业如在本年度广告宣传计划之外有新增的广告宣传项目,须经集团办公室审核并经集团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6.3广告宣传媒体的选择6.3.1广告发布媒体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交通工具、宣传广告、招牌、路牌、霓虹灯、商场陈设、橱窗陈设、说明书、招标、宣传册、传单、POP等。6.3.2广告媒体选择要符合广告活动和企业产品特性的要求,使广告的宣传更具有针对性。选择媒体前要经过产品特性分析、产品市场定位分析、受众对象分析、媒体分析等有关广告发布前的准备工作,经过缜密的研究,在媒体的权威性、覆盖率、到达率、重复率和效益等方面得到科学的论证,从而制订出有效的媒体策略并执行。6.3.3广告媒体策略是广告宣传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企业在实施媒体投放前必须有相应的媒体策略,并且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投放必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6.3.4各成员企业在制作印刷品、发布路牌、灯箱、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时,在设计上必须按照VI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广告视觉效果应简洁、大方、视觉冲击力强。各成员企业所有广告创意和设计方案必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并将设计打样稿留存集团办公室建档备案,经集团有关领导批复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的广告创意和设计方案不得发布。6.4软性广告宣传6.4.1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制订软性宣传策略,要与当地主流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主流媒体的影响力达到企业形象传播的目的。6.4.2各成员企业在媒体上发布的任何软性宣传内容,要符合新奥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的要求,要正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6.4.3各成员企业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物等媒体上发布大于1/4版面的软性宣传文章时,须将稿样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在县级以上电视台发布的企业专题片或企业专访片须在发布前将1/2样带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7企业与新闻媒体的关系7.1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与新闻媒体关系的建立与维护。7.2各成员企业应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借助新闻媒体这一广泛而深刻的传播力量,在公众中获得良好的声誉和影响。7.3各成员企业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必须将其策划案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8公共关系8.1集团办公室负责策划、组织、开展与集团公司有关的各种公关活动。8.2各成员企业应将公关活动与企业营销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开展公关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产品特性、服务承诺、技术实力和企业管理各方面的内容,达到社会对新奥的基本认同。8.3各成员企业预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公关活动,应上报集团办公室审核。9附则9.1集团办公室对各成员企业报送的审核材料须在一周内给予答复或批复。9.2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9.3本制度自2001年7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