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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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的四个特征:1.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2.当事人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3.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4.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合同均由合同法调整吗?合同法123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结论1:合同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是该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结论2: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受合同法调整可采取两个步骤:步骤1:看该合同是否具备四个特征步骤2:看其它法律对该类合同另有规定基本原则:1.平等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4.诚实信用5.合法性6.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代位权,撤销权除外)(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的标准:取得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代价2、划分的意义①当事人意思表示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要求不同,无偿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力要求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47.1)②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般过失免责A注意义务与过失的等级划分普通人的注意,违反该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之注意,违反该注意义务构成一般过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违反该注意义务构成轻过失我国合同立法实践将过失分为两类: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含轻过失)B立法的具体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189)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74)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406)③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通过无偿合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权利人可向第三人追偿。背景知识:1、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权利质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1条2款、106条)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在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之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立法目的: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以保护动的安全;保护公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不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3.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名义登记人4.受让人取得动产占有或已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5.受让人系善意善意取得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思考题: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适用甲同学将自己的自行车供乙同学使用,其他同学误以为该车为乙同学所有。其后,乙同学将该车以市场价卖给丙同学。甲同学知道后,要求丙同学返还该车,丙拒绝。试问该如何处理?A房地产公司与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一套三居室出售给甲,并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但甲因出国便将房屋钥匙交给A房地产公司并委托其代管该三居室。后来,该市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A房地产公司又将该三居室出售给某乙,双方也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乙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A房地产公司非无权处分人,是继受取得。(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1格式合同的特征主要条款或全部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使用人处于优势地位,相对人处于附从地位。2格式合同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冲击背离契约自由原则妨碍契约正义3.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1.格式条款不得排除其提供者的法定义务2.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要提示和说明的义务4.非格式条款优先效力5.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解释的,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4关于格式条款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之矛盾与改进案例2: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二、义务(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没有附上具体内容,说明清楚是哪一年的哪一份章程(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如果乙方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法定义务不可排除,显失公平)……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一、权利……(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二、义务(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试找出该格式合同存在问题的条款并予以评述。案例3:2000年9月15日,原告郭女士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存款。郭女士填好一张4000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给该支行接柜员。该接柜员接过郭女士的现金后,对现金清点两遍,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即发给郭女士铜牌一枚,并将现金、凭条、存折交记帐员记帐。记帐员记帐后,将郭女士储蓄款、存款凭条、存折一同交出纳复核。复核中,出纳员提出郭女士现金少2000元,与储蓄凭条不符,即将储蓄款、存款凭条、存折退还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郭女士少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存款短少的责任。请问:(1)该储蓄合同是否成立?成立(2)“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否可视为合同条款?并说明理由。不能,没有告知,且违反了合同自愿,公平的原则。对本行业内部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储户不具有约束力(3)假如“二人临柜,复核为准”可视为合同条款,则其效力如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无效(储户将储蓄款交银行接柜员当面初点确认交存的储蓄款与存款凭条所填款额一致,发给储户号牌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形成,银行对该款具有妥善保管之义务,此后所出差错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关于“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因而短款责任应由银行承担)第二讲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要约、承诺)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为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排除戏谑、情谊)3.须向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发出4.内容必须具体明确5.必须送达受要约人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判定:依法律规定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内容具体、确定依交易习惯,尤其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依作出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2、要约的效力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生效的法律后果1.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2.要约人受限制的撤销权限制之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限制之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不得撤销3)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行为电子要约不可撤回4)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要约取消的行为。撤回撤销+————+————+————+———时间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发出承诺承诺到达5)要约的实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要件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内容;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到达的时间:应当在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2.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受信主义)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电子承诺不可撤回,承诺不可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合同已经成立。二.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情形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例外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7)(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情形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例外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四)缔约过失责任案例4:原告:马干乡电力排灌站(简称排灌站)被告:通沈机电设备公司(简称设备公司)设备公司决定将两台滞销的大马力发电机降价出售,以回笼资金购买其他电力设备,于是设备公司在本市晚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称:“我公司系专营机电设备的公司,现有两台红灯牌大马力发电机欲低价出售,有意购买者请于广告刊登之日起7日内到我公司洽谈购买事宜,价格面议,过期不候”。但广告刊出后10日内,没有买主前来购买。两周后,设备公司向排灌站发去信函一封,信函称:“我公司现有两台上海产红灯牌大马力发电机,该机器系1998年11月2日出厂的,备有全部出厂证明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该发电机运抵我公司后,一直存放于我公司仓库妥善保管,因我公司资金紧张,现以每台发电机11万元的价格出售,如贵站想购买,请于5日内携款到我公司,运费自理”。排灌站因当时正值春耕,急需发电机排伞灌溉,收信后认为价格比市价便宜许多,就决定购买。由于排灌站资金有限,于是便派人四处筹款。为了稳妥起见,排灌站在收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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