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1.试卷在3月16日前交至安全环保部;2.考核标准:90分以上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令第591号)2012年2月22日一二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条例》修订背景三新《条例》的修订内容四新《条例》制度小结一、《条例》修订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一、《条例》修订背景1、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变化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3、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4、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一、《条例》修订背景5、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接轨。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接。1、政府机构改革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成立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负责行业规划等工作。1、政府机构改革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负责行业规划等工作。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纳入了统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当中,并明确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等。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多,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示意图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故百分数,7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事故百分数,2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也就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等。3、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设立审批制度,并且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批,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够强,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还不够明确,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相适应等•完全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日用化学品,不够科学、合理,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过于绝对化,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4、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取得经验。部分地区已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科技兴安的新要求: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经营监管的实践:鼓励对危化品经营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5、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接。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衔接。6、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接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二.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总则生产、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化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合计新条例1017510239226102条原条例620812816474条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1、明确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原《条例》中所有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2、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与目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同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3、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4、参与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第十一条)。农业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5、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6、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7、安全评价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这次条例修改对安全评价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完善。首先,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样就使安全评价的对象更加全面。其次是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企业以外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等,不再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第三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活动,有利于安全评价的客观、公正、权威。第四是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8、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9、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约占危化品事故四分之一,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作了规定,目的就是突出和强调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企业性质的限制,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化工企业定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适用行业目录》(草稿),共分为三类;使用品种和数量按照《首批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稿),共62种,是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60种)+偶氮晴类物质;最低设计使用量: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学品最低年使用量根据GB18218-2009这时,将其临界量作为10天用量折算成年度使用量,即:临界量/10天*360天,不在GB18218目录内的按相似品种计量;使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条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一、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二、电解工艺(氯碱)三、氯化工艺四、硝化工艺五、合成氨工艺六、裂解(裂化)工艺七、氟化工艺八、加氢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九、重氮化工艺十、氧化工艺十一、过氧化工艺十二、胺基化工艺十三、磺化工艺十四、聚合工艺十五、烷基化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共60种)序号名称别名1氨液氨、氨气2硫化氢3氢氢气4一氧化碳5甲醇木醇、木精6甲苯甲基苯、苯基7氰化钠8氯苯9乙酸乙酯10三氯甲烷甲烷氯仿•10、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一是明确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围;•二是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三是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原由省级、市级改为由市级、县级颁发。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1、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原条例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修订后的条例没有绝对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也没有明确放开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是建立了一个科学合理并且较为严密的机制,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