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81号各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明确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一)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收费标准每户不超过25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制定。(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模拟信号每终端每月不超过13元;有线数字电视由模拟信号向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收取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运行维护等成本情况,在每终端每月不超过26元的范围内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三)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的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费。有线电视用户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的,网络运营单位可按每卡不超过4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IC卡工本费,并到当地市级物价部门备案。二、清理规范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广电主管部门对现行涉及有线电视开户、开通、移机、停机等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要完善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请各市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三、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广电厅、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广厅联字1号、[94]鲁广厅联字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厅鲁价涉发[1995]14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5]2号、鲁价费发[1997]241号、鲁价费发[1998]336号,省物价局鲁价费函[1998]109号、鲁价费函[2003]12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二○一○年三月三日主题词:有线电视收费管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抄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