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变更设计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及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担的所有铁路、公路、市政、工业及民用建筑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行承担项目可根据实际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主办单位指承担设计项目的分院或项目部。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指设计文件交付给业主并经过相关审查确认后,由于各种原因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后对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原则、设计范围及工程概算的重大调整(以下称为初步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交付后在施工阶段引起的对施工图的设计修改、补充等(以下称施工图变更)。第六条凡是政府部门、顾客有专门的变更管理制度规定的变更内容,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设计变更管理根据变更的规模、投资、风险等因素分为Ⅰ类变更和Ⅱ类变更。凡是设计到重大方案调整、重大投资变化的、重大风险安全控制的方案均属于Ⅰ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的Ⅱ类变更、公路的重大变更及较大变更,轨道交通的Ⅰ类变更。初步设计变更涉及到重大技术方案、规模、标准的变化,纳入Ⅰ类变更进行管理。第八条对于初步设计一般审查意见在施工图阶段落实,不需要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审批,不属于初步设计变更。第四章职责第九条变更设计实现分级授权审批制度。Ⅰ类变更由集团公司设计部组织审查,总工程师或公司分管领导批准。Ⅱ类变更由集团公司授权业务主办部门组织审查,业务主办部门总工程师批准。第五章基本规定第十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第十一条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应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Ⅰ类变更设计,减少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Ⅱ类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工作应科学合理、系统完整、准确及时,并做好与审核部门的沟通,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第十二条变更设计必须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路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应明确责任主体,属于设计原因的变更应按集团公司相关办法严格追责。第十四条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类型、同一地点等发生的设计变更,不允许分拆进行。第十五条各业务主办部门应切实做好变更台账管理,为设计质量评定、设计工作量追加、设计责任划分及设计合同追加提供基础资料。第六章职责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其中I类工程设计变更由集团公司设计部组织审查,总工程师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Ⅱ类设计变更由集团公司授权业务主办部门组织审查,业务主办部门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七条设计部职责设计部是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审查I类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报总工程师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二)负责对I类工程设计变更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向总工程师或公司分管领导汇报;(三)抽查业务主办部门所审批的Ⅱ类设计变更项目执行情况。第十八条生产计划部职责(一)参加设计部组织的I类设计变更审查会。第十九条业务主办部门职责(一)负责向设计部申报I类工程设计变更;(二)由集团公司授权负责Ⅱ类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准,每月将审查结果报设计部备案;(三)配合设计部、生产计划部审查有关工程设计变更事项;(四)落实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批意见,并及时向设计部反馈执行情况;(五)配合设计部抽查业务主办部门所审批的Ⅱ类设计变更项目执行情况;(六)负责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每季度末上报集团公司设计部备案。第七章变更流程第二十条变更流程包括内部流程与外部流程。内部流程是指根据本办法在集团公司内部完成的有关变更申请至变更执行的流程。包括申报-审核-审批-执行。外部流程是指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或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流程。外部流程一般包括提议-申报-审核-审批-执行。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设计变更文件质量,加强集团公司对设计变更方案技术把关,I类变更应先完成内部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开始执行外部流程。Ⅱ类变更内部流程可与外部流程同步进行。第八章设计变更提议第二十二条提议单位是指提出变更的单位,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均可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议设计变更。第九章变更依据第二十三条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建设单位书面变更通知。第二十四条若无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项目部应拟文正式告知业主有关变更事项,提交业主确认,并将确认书变更依据。第十章设计变更申报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申报应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申请和变更情况说明;业务主办部门的审核意见;详细的设计变更方案;工程量变化及预估合同变更情况等,并按附件1至附件3填写相关表格。第二十六条设计变更申报需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详见附件1)。第二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一般应主责专业作为变更的填报人,对涉及到全线总体性或系统性的变更应由设计总体(项目负责人)填报。第二十八条变更申请需对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等内容(以下称“五点说明”)进行详细说明。要求Ⅰ类变更设计应附变更方案及费用、技术经济比较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变更情况等资料,均需正面说明是否有连带性变更,如有应列出变更所带来的连带性变更等内容(详见附件2)。第二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所附的设计文件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要求。第三十条主办部门上报的设计变更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批意见中应明确:变更的原因、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和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连带变更是指变更引起的其他工程项目变化或本工程项目其他专业变化)等内容(详见附件3)。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申报材料需经主办部门总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集团公司设计部组织审批。第三十二条主办部门应定期将已完成审查且超出其最终决策权限的设计变更进行汇总,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报送至设计部,以便设计部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出决策。主办部门应及时向设计部上报已完成内部审查程序的设计变更。第十一章设计变更申请审批第三十三条Ⅰ类设计变更申请由设计项目负责人送业务主办单位主办部门审查。业务主办部门须对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五点说明”逐一审查,其中工程量投资变化需由业务部门的预算人员审核确认。第三十四条业务主办部门组织审查后,上报送设计部组织审查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设计部和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召集会议审查。第三十五条Ⅱ类设计变更申请由业务主办部门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二章设计变更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各类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设计。第三十七条Ⅰ类设计变更应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生产计划部下达变更设计任务书给业务主办单位,抄送市场开发部。第三十八条业务主办单位依据变更设计任务书组织生产,按照《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评审验证、设计更改、设计输出等过程控制。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业务主办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送总工程师室审核通过后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设计部负责解释。附件: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2.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情况说明表3.主办部门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