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外资企业章程的审批一、项目名称新设外资企业章程的审批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四、受理条件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五、许可数量不限六、办理程序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七、办理期限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根据《外资法》第6条、2《外资法实施细则》第1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山西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复印件);4、外资企业章程(原件);5、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正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6、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复印件);7、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8、投资者拟向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原件);9、作价投资的设备、物料清单和拟进口设备清单(原件);310、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原件);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原件);14、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还需提交有关审查意见书(原件);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九、申请书示范文本从商务厅政府网站()下载十、承办处(室)及办公电话:外资处4082950十一、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室407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