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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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原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二)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四)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五)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六)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88号文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二是88号文以正列举的方式对企业部分资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条件及所要提供的资料证明进行了明确。25号公告第二条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删除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的概念,同时在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1.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25号文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2.两类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25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三)将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制度和审批扣除制度统一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1.资产损失申报新规定旧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而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5号文第八条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2.两类申报的具体范围清单申报的范围具体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2.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有()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C.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D.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答案】ABCD18.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包括()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C.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D.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答案】ABCD3.申报资料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四)将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统一起来,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企业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现象25号公告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其申报年度扣除。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会计处理年度应理解为会计决算年度,纳税申报年度应理解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或纳税申报年度。二是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追补确认当年的税款,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只能在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当年进行抵扣。三是25号公告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追溯期: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4、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1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但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损失,下列税务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A.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B.可以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在审批确认年度扣除C.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D.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但抵缴不足的,不得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答案】AC(六)实行清单和专项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清单申报方式下,列举的损失一般都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情况简单并且业务量大,因此,企业应按照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将损失情况按照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并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专项申报方式下,要求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双向申报管理制度25号公告第十一条要求,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除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应上报总机构,再由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八)几项政策规定的变化1.应收账款88号文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25号公告作出了量化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A.1B.2C.3D.5【答案】D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A.1B.2C.3D.5【答案】C3.最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逾期()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A.1B.2C.3D.5【答案】A7.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B.企业逾期半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C.企业逾期半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三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D.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不需出具专项报告。【答案】BCD2.无形资产为避免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分歧,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完善了资产损失扣除的范围。3.各类投资25号公告简化了债权投资损失的核销程序,对于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税前扣除。4.关联交易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21.以下关于说法正确的是()A.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B.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C.仅金融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D.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答案】A三、管理要求(一)关于企业管理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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