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1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2(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3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第十五条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4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第五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5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价,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的描述四个步骤。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第二十七条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所行政办公室)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6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开展纪念建党86周年系列活动为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86周年,省卫生监督所开展了系列纪念活动。这次纪念活动以“庆七一、迎十七大”为主题,在全所党员中进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意识,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推进发展、共建和谐,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各党支部以开展“走在前列”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切实增强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组织全所党员学习乔淑萍同志的先进事迹;党委书记严德良同志为全所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青年上了题为《学习党的历史,加强作风建设,做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党课;新党员进行了入党宣誓;进行了学习中央先进性长效机制四个文件和省委十八项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知识测试;开展了登山比赛;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开展了反腐倡廉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全所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深入了解党的历史,增强了党性意识,激发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动力,自觉投身到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实践中。(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举办党务、纪检干部培训班2007年7月27日,省卫生监督所党委举办了一期党务、纪检干部培训班,所领导、纪委委员、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党小组长约25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党委委员、副所长董毅同志主持。党委书记严德良同志结合省卫生监督所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什么是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7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党支部书记和支委的职责、党支部班子的团结、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八个方面作了题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加强党支部的建设》专题讲座。党委委员解宇同志结合省卫生监督所近几年组织发展情况和自己工作的体会,从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发展党员工作要有计划、申请入党的条件、如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活动、发展党员要经过党小组讨论、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党员要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及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注意的问题等十个方面作了题为《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的专题辅导。党委委员林晓丹副所长从党小组的地位和作用、党小组的性质、主要任务、党小组会的内容、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以及存在的问题、如何发挥基层党小组的作用等五个方面作了题为《如何发挥基层党小组的作用》专题辅导。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常文杰同志结合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的实际,从党的纪律、党风、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要求、如何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中的纪检监察工作等七个方面作了题为《认清使命、履行职责,保障卫生监督事业健康发展》的专题辅导。通过培训,更加明确了党务、纪检干部为进一步做好党务和纪检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将有力促进省卫生监督所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召开2007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共云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开好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卫生监督所的工作安排,按照召开民主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8生活会的主题、内容及要求,经报请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省卫生监督所党委于2007年6月21日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为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省卫生监督所认真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重点抓好会前的学习,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班子成员深入处室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及内容,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结合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各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回避问题、不回避矛盾,查找问题客观、准确,增强了大局意识,加强了班子的团结,达到了民主生活会的目的。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副处长胡耀中同志出席了会议,并给予指导;省卫生监督所党办、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研究提出了《整改方案》的初步整改意见;会后制定了《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007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党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近期,省卫生监督所党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会,党委书记严德良同志主持会议。会议分析认为,今年上半年省卫生监督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体是好的。一是党委领导坚强,纪委工作有力,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厅党组、厅机关党委和纪委的指示,各项工作得到了认真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省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二是党委充分利用中心组集中学习等有利时机,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重点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第6~7期《云南卫生监督信息》9等。三是在全所职工大会上传达贯彻《中共中央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