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付贵东、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鲍沟镇吕坡村上诉人:徐文芝、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鲍沟镇鲍沟一村上诉人:宋丙强、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平行路鲁南装饰大世界b区5—11号被上诉人:满其金、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解放路34号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民初字第354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民初字第354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原审已经查明,涉及本案中的实际借款人系楮福尚,甄城兰,而非上诉人,原审法院却置这一查明的事实于不顾,迳行下判,直接将上诉人置于债务人地位,并判令偿还,真正的债务人却不承担责任,原审支持了借钱不用偿还。2原审支持借款不还,本与上诉人没有什么关系,可原审法院却偏偏以一张作废的欠条判令上诉人偿还。对此作废的欠条,原审已查明:被上诉人之妻赵霞向上诉人出具保证书,声明2010年10月23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等几张条据作废。原审既已查明作废,反就作废的欠条判决,显属枉法裁判。二、原判违背客观事实,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2010年2月10日楮福尚,甄城兰在被上诉人处借款15万元,上诉人及楮福显,吕传伟为其二人担保。借款期限至2010年4月10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满后,债务人楮福尚、甄城兰没有偿还,被上诉人在未向楮福尚、甄城兰及其他担保人索要的情况下,仅于2010年10月23日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胁迫上诉人向其写下了16.5万元的欠条,并应其强求保证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诉人徐文芝、宋丙强也为救上诉人付贵东脱离魔掌而不得不提供担保。这次非法拘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要账心切,自己又确实提供了担保,只要被上诉人不再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上诉人也就不再追究被上诉人的责任。熟料被上诉人不但不领情,反而又于2011年2月23日又将上诉人扣押起来,逼迫上诉人以车抵债。上诉人忍无可忍之下才报了警,滕州市公安局对被上诉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2011年3月12日,被上诉人之妻赵霞为取得上诉人的谅解,免予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向上诉人出具了保证书,声明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23日向其丈夫出具借条等几张条据作废,并承诺如果做不到,一切后果由赵霞承担。原审中,3上诉人也当庭申请法院调取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卷宗,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屡屡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暴力索款。对此基本事实,原审法院虽已部分认定,但为了偏袒被上诉人,原审法院竟拒绝接受上诉人的调取证据(公安卷)申请,对赵霞的保证条也不予采信,枉法以作废的欠条进行了显失公平的裁判。三、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两上诉人徐文芝、宋丙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给上诉人徐文芝、宋丙强送达诉讼文书,致使上诉人徐文芝、宋丙强未能及时参加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失去了在诉讼过程中答辩、举证和质证等权利,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徐文芝、宋丙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了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徐文芝、宋丙强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非法索款行为),导致此案根本错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送达程序违法,完全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故此,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诉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此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付贵东二零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