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公司为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针。以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编制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各单位和施工项目。第二章危险源类型第三条第一危险源是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危险源是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第四条第一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是客观存在的,第一危险源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前提,决定危险性的大小或严重程度;第二危险源出现是第一危险源导致安全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发生可能性大小或可能性。严控第二危险源的出现,是现阶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核心工作。第五条施工现场危险源类型有机械类、电器类、辐射类、物质类、高坠类、火灾类和爆炸类等。又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因素和环境因素四类。第三章危险源的识别第六条危险源识别的方法: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获取外部信息、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危险与操作性研究、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其中专家调查法和安全检查表(SCL)法最常使用。第七条危险源按等级分: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重大又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八条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1、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检查,分项检查中保证项目得分不足40分或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得分为0分的。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5、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6、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四章危险源的评价第十一条危险源风险评估(或评价)1、方法一:风险等级评估表后果(F)风险级别(大、小)可能性(P)轻度损失(轻度伤害)中度损失(伤害)重大损失(严重伤害)很大ⅢⅣⅤ中等ⅡⅢⅣ极小ⅠⅡⅢⅠ-可忽略风险;Ⅱ-可容许风险;Ⅲ-中度风险;Ⅳ-重大风险;Ⅴ-不容许风险。2、方法二:作业条件风险性评价法(LED法)D=L*E*C其中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分数值事故发生可能性10完全可以预料6相当可能3可能,但不经常1可能性小,完全意外0.5很不可能,可以设想0.2极不可能0.1实际不可能其中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次程度分数值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次程度10连续暴露6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3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2每月一次暴露1每年几次暴露0.5非常罕见地暴露其中C-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分数值发生事故后果100大灾难,许多人死亡40灾难,数人死亡15非常严重,一人死亡7严重,重伤3重大,致残1引人注目,需要救护其中D-危险性分值D值危险程度风险等级>320及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5160-320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470-160显著危险,需要整改320-70一般危险,需要注意2<20稍有危险,可以接受1第十二条针对被评价的具体作业条件,各单位领导、技术人员、安全员、安全监管人员、职工代表共同组织评价小组,依据过去经历,有关的知识,经充分讨论、可二选一,用评估表法或估定L、E、C的分数值,然后计算三个指标乘积的方法。第五章危险源风险响应基本方法第十三条风险响应指的是针对风险而采取的相应对策。常用的风险对策包括风险利用、规避、减轻、自留、转移及其组合等策略。总有许多不得不接受的外在风险因素,承受风险是企业成功的基础,避免、减轻风险是常见的应对措施,当暴露的风险超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企业希望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或降低成本的时候,就会采用风险转移的方法(对难以控制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风险转移的一种措施),智能化风险管理是最重要的策略。第十四条风险评价后应分别列出所找出的所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对已经评价出的不容许的和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进行优先排序,由工程(技术)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控制策划,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或管理方案,对于一般危险源可以通过日常管理程序来实施控制。第十五条风险(危险源)策划按以下顺序和原则进行考虑:1、尽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风险的危险源;2、如果是不可能消除有重大危险的危险源,应努力采取降低接受风险的措施;3、在条件允许时,应使工作适合于人;4、应尽可能利用技术进步来改善安全控制措施;5、应考虑保护每个工作人员的措施;6、将技术管理与程序控制结合起来;7、应考虑引入安全防护装置的维修计划的要求;8、在各种措施还不能绝对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作为最终手段,还应考虑使用个人防护用品;9、应有可行、有效的应急方案;10、预防性测定指标是否符合控制措施计划的要求。第十六条风险控制措施计划风险措施可忽略的不采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记录。可容许的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视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中度的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制预防成本,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的措施。在中度风险和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合,必须进一步的评价,以更准确的确定伤害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需要改进控制措施。重大的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给大量的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就应采取应急措施。不容许的只有当风险已经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就必须禁止工作。第十七条基本方法第一类危险源控制方法:采取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和隔离危险物质、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法。施工现场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风险,只能采取预测、预防应急计划和应急救援等措施。第二类危险源控制方法:提高各类设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减少故障、增加安全系数、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改善作业环境等。最重要的是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克服不良的操作习惯,严格按章办事,并帮助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第六章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管理部应通过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牵头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二十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项目经理部在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一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二十二条专项方案应当由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二十三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工程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二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二十五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