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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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5页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材料本文来源于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网站,为了便于同仁学习和信用社财务人员掌握,梁野税官整理后增加了新发布的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并删除了原文(发布于2011年06月14日)中的表格。一、收入类(一)手续费收入项目自查要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手续费收入额?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收取的凭单工本费是否计入收入总额?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代理保险等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督导要点:(1)了解手续费的性质;(2)了解手续费收取的依据;(3)掌握手续费收取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不入帐情况;(4)如有必要,抽查被收取对象,其支付的手续费是否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一致;(5)查看“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实是否将上述收入全部结转当期损益。(二)转让财产收入项目自查要点:是否发生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行为?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收入,申报纳税?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第2页共25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督导要点:(1)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财产的行为;有无转让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中的金额与账载金额是否相符;(2)财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3)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申报的金额是否正确。(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自查要点: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投资金额为多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是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督导要点:(1)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有无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金额与企业账载金额是否一致;(2)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确定所得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存在不计或少计投资收益的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投资合同协议到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3)通过“交易行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核查。在债券投资类别上,严格区分国债和其他债券的范围,仔细核对其取得的应税债券利息是否纳税;第3页共25页(4)免税的利息收入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利息收入项目1、逾期利息收入自查要点:是否存在逾期贷款,逾期贷款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的应收利息金额是多少?有没有贷款合同?在会计处理方面是如何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是如何处理的?2010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0年12月5日之后);。督导要点:(1)确认企业税收自查的逾期贷款利息金额是否正确;有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根据企业提供的逾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贷款逾期的真实性和逾期利息的真实性。贷款企业支付利息的会计处理金额与企业应收取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3)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2、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自查要点:是否存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有没有贷款合同?农户的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每笔小额贷款的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第4页共25页如何处理的?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督导要点:(1)企业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是否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确认企业在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小额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农户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额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重点核实贷款是否属于文件对农户概念的界定、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是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金融机构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等;(4)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3、央行专项票据利息收入自查要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应收利息是否按季预提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督导要点: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第5页共25页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五)租金收入项目自查要点: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等财产的行为?有无租赁合同或协议?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督导要点:(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出租财产的行为;(2)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确认取得的租金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六)接受捐赠收入项目自查要点:是否存在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如有,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7日施行)。督导要点:(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该项行为;(2)按照合同协议调查落实金额是否相符;(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第6页共25页(七)其他收入项目1、资产溢余收入(如现金长款收入、存货盘盈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等)自查要点:是否存在资产溢余收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非现金资产溢余,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督导要点:(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2)根据相关合同协议落实企业申报确认的收入是否正确;(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2、各种补贴收入自查要点:是否存在取得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保值储蓄补贴、股金分红补贴及助学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的行为?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的范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督导要点:(1)根据税收政策确定企业取得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范畴;企业是否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2)到相关部门落实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全额入帐;第7页共25页(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3、其他收入自查要点:收取的职工考核罚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年末余额是否未做纳税调整未计入应税所得额?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税函[2009]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督导要点:(1)落实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的性质并确认违约金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2)落实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八)不征税收入项目自查要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8页共25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督导要点:(1)落实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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