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论侵权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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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的发展——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十二期实录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9-12-21浏览次数:10051内容提要:1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王利明教授应邀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十二期,发表了题为“侵权法的发展”的精彩报告。讲座在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修远楼225教室举行,国际学院副院长陈甬军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驻苏州教师徐孟洲教授、李立众副教授、徐阳光讲师以及在苏州就读的全体法学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王利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也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因此,王利明教授在讲座开始,就站在权威专家和立法起草者的高度对两个基本问题做了说明:第一,法律名称为何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教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随着侵权法的不断发展,侵权法的行为不法性构成要件正在逐步弱化,责任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张,因此,我们确定的立法名称是“侵权责任法”,更加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第二,我国将侵权法独立出来,这在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中都未曾有过。这也是王利明教授一直呼吁的,背后的理论基础是侵权法和债法分离的学说。这将是对传统大陆法系的重大突破,也使得我国的民法具有了突出的本国元素。接下来,王利明教授结合一个又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详细阐述了侵权法发展的五大趋势:1.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张。现代侵权法不再是单纯侧重在财产权方面的保护,而是扩大到了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股权等特殊财产权利的保护,不仅如此,权利之外的利益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几乎所有的合法的可救济的法益都在逐步纳入到现代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当然,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不能过分扩大,否则,会造成诉讼泛滥成灾和行为自由受到妨碍的不利后果。在此,王利明教授还结合实例详细解读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2.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五个小的方面:(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在不断变化。(2)企业责任在不断加强。(3)保险的发展对侵权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责任保险拯救了侵权法;研究侵权法一定要研究保险法,尤其是责任保险。(4)社会救助的功能越来越突出,促进了侵权法的发展。(5)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在此部分,王利明教授和大家一起讨论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却找不到行为人的问题。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3条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王利明教授赞同这一立法表述,认为这背后蕴含着现代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即生命健康权优位的理念,亦可称之为“以人为本”的理念。除此之外,损失分担理论、损害预防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也都是支持本条款的理路基础。3.归责原则的多样化和多元化。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多样化的归责原则。王利明教授认为,严格责任较之于现行“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更为准确。严格责任的功能一是救济受害人;二是预防损害发生。4.过失概念的客观化。王利明教授指出,现代侵权法更加注重过失概念的客观化,对过失的判断,不再像过去那样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主要是按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的标准来加以判断。5.多种责任形式的发展。我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适应了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不是采用单一的损害赔偿而是采用多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样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确实是更有效的全面的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所以我们《侵权法草案》第17条顺应这种发展趋势,把侵权责任各种责任形式都列举出来,然后再去给由受害人去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方式去主张权利。但这里也有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这些责任形式怎么和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还有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的责任形式协调?比如说在侵害物权的情况下究竟是适用物权的请求权还是适用侵权责任,这里面能不能发生竞合?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法规定了责任形式,物权法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在侵害物权的时候完全可能发生请求权的竞合,应该让当事人去选择如何行使他的权利。在此部分,王利明教授还重点和大家探讨了死亡赔偿金的立法难题问题。最后,王利明教授和同学们进行了问答互动环节,同学们纷纷抓住机会就侵权法、民法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向名师请教学习。整个讲座生动活泼,王利明老师信手拈来的现实案例,恰到好处的案例评析和风趣幽默的语言表述,赢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2009级法律硕士一班刘佩供稿)主讲人:王利明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法律研习社时间:2009年11月15日(周二)晚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修远楼225教室主持人:同学们,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到著名的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给我们作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十二期,王利明教授我们法律界的人是很熟悉的,虽然我不是搞法律的我是搞经济学的,但我也知道王利明教授是《物权法》的主要起草者同时对侵权法也很有研究,而且三天前的光明日报上面有专版介绍王利明教授的专访我国侵权法的发展,所以我们在最新的时候能够听到法学教授的专题演讲,应该说我们国际学院在学术资源的占有和传播上还是做了很大的努力,而且给大家透露一个消息,王教授即将出任我们国际学院的院长(鼓掌),对我们国际学院来说是莫大的荣幸,对我们法学的同学来说是一个更好的消息,所以今天先给大家透露一下,过几天学校就会正式的宣布。现在我们热烈欢迎王教授给我们作学术讲座。(鼓掌)王利明教授:老师们、同学们我非常抱歉,本来好几次要来做这个讲座结果因为各种原因都被迫取消,所以我觉得也不能再推迟了,确实对不住大家。大家知道现在我们全国人大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我先简单地说一下为什么这个名称叫侵权责任法,有人建议因为很长时间以来我们都叫侵权行为法,为什么要把行为法现在改成责任法?我想这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这不仅仅是两个字的差别。原因在哪里?首先,行为法强调的是任何人对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承担责任,大家知道十九世纪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为自己行为负责或者也称责任自负原则,这是行为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涵或者要求,但是随着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法在许多情况下规定不仅仅行为人应该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且即使不是行为人,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那么也可能要承担责任,给大家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上海曾经发生过著名的银河宾馆案,犯罪行为人在银河宾馆把一个旅客杀害了,后来公安也破案了,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下来之后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最后受害人的家属起诉了银河宾馆,银河宾馆就感到很冤屈,它说我们又不是犯罪行为人怎么让我们赔偿哪?这就涉及现代侵权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几乎被两大法系都确认的叫做违反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有人把它称为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它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态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宽泛而且已经被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确认,在侵权法中我们对着这问题又有专门的详细规定,在这样的一类责任里面大家也可以看出,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发现就是侵权法在不断的发展而责任的主体相应地在不断的扩张,这些责任主体可能并不一定是行为主体但是他有可能要承担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十九世纪民法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的限制,因此我们的侵权法把它称为责任法,就使这部法律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而且也具有更大的开放性,也就是说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新的侵权发展发生,那么这部法律它都可以把它们包容进去。第二个原因就是这个行为法强调的是不法性,所以大家如果要考证侵权行为这个词,英文名字叫tort,还有在法语德语等等中侵权行为都是指一种不法行为,日本人从法语和德语中把它翻译成日语,最后用了中文的表述叫做不法行为,所以日本的侵权法叫不法行为法,这是什么原因哪?就是行为法就是强调这种行为具有不法性,强调对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十九世纪的侵权法深受刑法的影响,刑法的四个要件其中特别是违法性要件对侵权法有重大的影响,所以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采纳四要件,强调行为的不法性必须是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行为法也包含这个意思,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实际上违法性的要件已经在大大的减弱,它作为一种规则的构成要件的意义,实际上在很多案件中已经意义不大了,甚至很多人认为侵权法应该废除违法性的要件,我们再回到刚才讲的例子,从这个银河宾馆案大家可以看出,如果要我们去查找这个宾馆它的行为究竟有什么违法性,它违什么法律,这是很难在法律上把它说清楚的,你说它违法,它是开宾馆违法还是在管理方面有什么违法,宾馆说我已经尽到了所有的注意义务,但最后判它承担责任可能找出一点小小的理由,就是说你那天晚上在半夜当犯罪分子潜进宾馆的时候应当注意犯罪行为人在宾馆电梯中几上几下,你没有注意所以你是有责任的,这实际上是用一个很高的注意标准来要求它,但是你怎么要求也不能说它违法,所以违法性这个条件其实在侵权法中它的意义大大减弱,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这个行为法过多地强调违法性的特点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特点,因此我们的侵权法这次叫责任法,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重要的考虑。我个人过去写的有关文章、出版的一些书名称都侵权行为法,这主要是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因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还是用的侵权行为法。但是在这次侵权法起草过程中我个人是强烈支持或者是建议应该用责任法,也是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考虑我觉得责任法比行为法更科学,当我们用这个名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侵权法实际上我们比大陆法侵权法应该说更向前发展了一步,不仅仅是在名称上。我们的侵权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制定的,将来在民法典中要作为一编,这是对传统大陆法系的一个重大突破,没有一个国家是这样做的。因为我们知道所有的大陆法国家把侵权法都是放在债法里面,是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来规定的。我们把侵权法独立规定,将来在民法典里面侵权法要作为一遍来独立规定,这是采纳了侵权法和债法相分离的这么一个学说,我个人也长期呼吁侵权法应该和债法相分离独立成编。我觉得我们的侵权法在未来的民法典里面一旦独立成编,这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贡献,对传统大陆法体系的重大突破,这也真正表明我们未来的民法典具有中国元素,而且我认为它是非常科学、合理的。为什么说科学合理的?因为它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也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下面我想给大家谈一下关于侵权法的几点发展,等到侵权法将来通过了之后我再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侵权法的有关制度。一、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之一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第一个发展就是它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地扩张。我刚才谈到了为什么传统的民法都把侵权法放在债法里面,这是因为从罗马法以来一直认为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产生的就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产生一种损害赔偿的债的关系,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侵权法的主要责任形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保护的是财产权,但是现代侵权法它保障的权利,首先从权利的范围上现在已经大大扩张了,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包括了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像股权等等这些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中,侵权法的内容、体系、规则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们下面要谈,到正是由于这样一种转化,所以导致了侵权法的责任形式相应的已经突破损害赔偿的限制而向多种责任形式扩张,尤其是在这样一个权益保障的扩张过程中,人格权特别是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在侵权法中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出现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些趋势,美国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一个流浪汉为了寻找食物,到处流浪的时候想找一些吃的东西和找一点水喝,有一天他来到一个田野里面发现了一个小木屋,这个小木屋实际上已经很久没有人进去过,他就想到这个木屋里面去找一下,看看有没有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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