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第二章存款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第十条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第三章取款第十一条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三)。银行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第十二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第十三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第十四条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一)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1、新设立();2、业务变更增存();3、设立分社增存();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小写: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旅行社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通讯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名称: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旅行社(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时间:开户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时间:附件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______________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__________旅行社(经营许可号________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担保银行(盖章)地址:年月日附件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行社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通讯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质量保证金开户银行联系电话取款原因(选择其一)第一类:退还给缴款旅行社1、解散撤销清算();2、业务变更减交();3、撤减分社减交();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第二类:给付旅游者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取款金额大写: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小写:辅助文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地址:领导签字: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