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旅游安全管理概述本章重点: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处理程序。处理外国游客在华旅游期间重大伤亡事故的注意事项。2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概述一、旅游安全管理的意义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3一、旅游安全管理的意义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不仅关系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而且还关系到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是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4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在旅游全过程中,无论是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预防为主”——在旅游全过程中,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旅游相关行业和旅游相关人员,采取积极的安全防范措施,彻底清除不安全隐患。5第二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三、基层单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职责6一、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1)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8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10三、基层单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11基层单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职责(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7)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8)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9)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10)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11)负责为旅游者投保。(12)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尝事项等。(13)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15第三节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及其处理一、旅游安全事故及其等级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三、外国游客在华旅游期间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16一、旅游安全事故及其等级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17旅游安全事故的四个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者。18(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4)特大事故(即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19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1、安全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20(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5)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措施。212.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此处所说的特别重大事故: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24(2)特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1)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2)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部门;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5)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6)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7)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8)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279)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28(3)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29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以下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当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31三、外国游客在华旅游期间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1、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的注意事项(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的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32(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332.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本国。究竟如何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中国土葬,可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委婉拒绝。如果外方要求将骨灰埋在中国或撒在中国的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委婉拒绝。但死者是对中国做出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国家民政部门决定。中国民航国内运输,一般不办理尸体运输出境业务。34四、旅游安全奖励与惩罚1、应给予奖励的单位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35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3)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362、应给予奖励的个人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37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2)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4)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382、处罚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39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本章小结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2.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3.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4.导游人员在带团旅游中,如果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