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1-201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覆盖、勤排查、快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全过程闭环管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系统承包建设的境外项目、管理的境外电网以及驻外机构参照执行。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Ⅰ级重大—2—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四个等级。本办法所述“安全隐患”指“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合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隐患分级如下:(一)Ⅰ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1.1-2级人身、电网或设备事件;2.水电站大坝溃决事件;3.特大交通事故,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4.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或安全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安全隐患:1.3-4级人身或电网事件;2.3级设备事件,或4级设备事件中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件,或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事件;3.5级信息系统事件;4.重大交通,较大或一般火灾事故;5.较大或一般等级环境污染事件;6.重大飞行事故;7.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3—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等。(三)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1.5-8级人身事件;2.其他4级设备事件,5-7级电网或设备事件;3.6-7级信息系统事件;4.一般交通事故,火灾(7级事件);5.一般飞行事故;6.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四)安全事件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1.8级电网或设备事件;2.8级信息系统事件;3.轻微交通事故,火警(8级事件);4.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第六条上述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认定。交通、火灾、环境污染和飞行事故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第七条安全隐患与设备缺陷有延续性又有区别。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4—缺陷,即为安全隐患。对规定的一个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无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隐患等级)不纳入安全隐患管理,仍由各级单位按照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第八条被判定为安全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公司及各级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第九条安全隐患划分为电网运行及二次系统、输电、变电、配电、发电、电网规划、电力建设、信息通信、环境保护、交通、消防、装备制造、煤矿、安全保卫、后勤和其他共十六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和其他隐患。第十条安全隐患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依据隐患的发展趋势和治理进展,隐患的等级可进行相应调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建立总部分部、省、地市和县公司级单位组成的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发展策划、人力资源、运维检修、调度控制、基建、营销、农电、科技(环保)、信息通信、消防保卫、后勤和产业—5—等部门是本专业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办、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管理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第十五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督促指导各分部、省公司级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分部、省公司级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四)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五)对各分部、省公司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六)遇有重大问题或普遍问题时,统一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安全隐患治理工作。—6—第十六条各分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按照公司总部委托和安排,具体负责区域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协助总部做好区域电网内有关省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办,向总部提出相关建议。(三)对区域电网内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的隐患组织排查、评估、定级、治理方案制定,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督促实施。协助总部开展跨区、跨省重要输电线路和枢纽变电站(换流站)隐患排查治理。(四)检查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排查治理。(五)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七条省公司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和物资供应。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7—(三)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四)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级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五)按照公司总部分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六)检查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七)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八)督促承担境外工程项目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参照本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定级;负责审定县公司级单位上报的一般事故隐患;负责初步审核县公司级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隐患,及时报省公司级单位核定。(二)根据省公司级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8—治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归口管理并协调、督促所属二级机构、县公司级单位开展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三)受省公司级单位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省公司级单位审查。(四)根据省公司级单位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省公司级单位申请验收。(五)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九条县公司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和一般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地市公司级单位审核。(二)根据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和一般事故隐患控制、治理方案编制、实施、验收申请等相关工作,负责安全事件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三)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9—(四)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条班组、乡镇供电所的主要职责是:(一)结合设备运维、监测、试验或检修、施工等日常工作排查安全隐患。(二)根据上级安排开展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上报、管控和治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各级集中检修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治理应优先安排,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代维的,应当与承包、承租、代维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代维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章排查治理第二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包括:各级单位、各专业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结合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明确排查的范围—10—和方式方法,专项工作还应制定排查方案。(一)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等。(二)排查方式主要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或安全标准化查评;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各专业结合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和“二十四节气表”组织开展的专项隐患排查;设备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在线监测和状态评估、季节性(节假日)检查;风险辨识或危险源管理;已发生事故、异常、未遂、违章的原因分析,事故案例或安全隐患范例学习等。(三)排查方案编制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确定排查目的、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安全隐患评估报告包括:(一)安全隐患的等级由隐患所在单位按照预评估、评估、认定三个步骤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公司级单位或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一般事故隐患由地市公司级单位认定,安全事件隐患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的二级机构或县公司级单位认定。(二)地市和县公司级单位对于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初步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1周内报地市公司级单位的专业职能部门,地市公司级单位接报告后1周内完成专业评估、主—11—管领导审定,确定后1周内反馈意见;初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地市公司级单位专业职能部门,经评估仍为重大隐患的,地市公司级单位立即上报省公司级单位专业职能部门核定,省公司级单位应于3天内反馈核定意见,地市公司级单位接核定意见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三)地市公司级单位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息系统等形式立即上报省公司级单位的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并于24小时内将详细内容报送省公司级单位专业职能部门核定。(四)省公司级单位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级单位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五)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省公司级单位应立即报告委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第二十六条安全隐患治理(控制)包括:安全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止隐患发展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根据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制定治理方案或措施,抓好隐患整改,按计划消除隐患,防范安全风险。(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