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和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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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和补登记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2目录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深圳市场......................................3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上海市场后挂账股份补登记....14常见问题解答.....................................................................................18附件1:跨市场转登记数据接口(沪市转深市部分)...............233附件2:挂账股份补登记数据接口(深市转沪市部分)...........2553为配合在沪深两市跨市场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沪市投资者持有的所有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将于2006年8月11日转登记至深圳市场,深市投资者持有的所有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将于2006年8月25日转登记至上海市场。沪市配售股份集中转登记至深圳市场以及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上海市场后的挂账股份补登记业务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深市配售股份集中转登记至上海市场以及沪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深圳市场后的挂账股份补登记业务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办理。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深圳市场一、转登记业务实施安排1、2006年7月17日—2006年8月10日,持有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证券代码609XXX)的投资者向结算参与人提出转登记申请。2、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10日(非工作日除外,下同),各结算参与人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本公司申报批量转登记数据。3、2006年8月11日,本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批量转登记数据,将投资者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深圳市场,4由深圳分公司登记在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或者在结算参与人所属深圳席位上挂账。4、从2006年8月14日起,各结算参与人可以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将挂账股份补登记至投资者持有的深圳证券账户。2006年8月11日之前(包括当日),投资者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可继续在上海市场卖出,配售股份相关权益分派仍在上海市场处理。从2006年8月14日起,转登记至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的配售股份可在深圳市场卖出。未转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的配售股份将被挂账,挂账股份须在补登记到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之后才能在深圳市场卖出。挂账股份虽仍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和派发权证等权益,但配售股份的权益领取、卖出及配股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配售股份补登记至深圳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二、结算参与人受理投资者转登记申请各结算参与人应在2006年7月17日之前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通过电话、网站、短信、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等途径宣传、解释跨市场转登记业务,通知投资者于2006年7月17日—2006年8月10日期间,向结算参与人申请办理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各结算参与人受理投资者申请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结算参与人应认真审核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上海、深圳证券账户,核对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登记的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及其他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居民身份证原15位号码和升位后的18位号码视同一致)。结算参与人可通过实时开户系统查5询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2、对于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根据投资者申请,先为其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再办理转登记业务。3、投资者上海或深圳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有误的,应及早通过开户代理机构更正账户资料,以免因上海、深圳账户注册资料不一致而出现无法转登记的情况。4、办理配售股份转登记业务不收费。三、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报批量转登记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在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10日期间,按照本公司提供的《跨市场转登记数据接口(沪市转深市部分)》(附件1)的格式以法人为单位将申报文件上传至PROP信箱,申报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结算参与人应申报两类转登记数据。第一类、申报将配售股份转登记到深圳证券账户主要申报字段:申报类型、结算参与人上海市场清算编号、投资者上海账户号码、深圳席位编码、投资者深圳账户号码。其中,“申报类型”填写“1”。第二类、申报所有上海席位和深圳席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要申报字段:结算参与人上海市场清算编号、上海席位编码、深圳席位编码、申报类型。其中,“申报类型”填写“2”。每家结算参与人必须申报其属下所有上海席位和深圳席位之间的对应关系。当结算参与人未申报或错误申报第一类数据时,其托管投资者持有的配售股份将按照第二类申报数据中的上海和深圳席位6的对应关系,在对应的深圳席位上挂账。如结算参与人既未申报第一类数据,也未申报第二类数据,其下属投资者持有的配售股份转登记到深圳市场后,将在结算参与人的深圳资金结算主席位上挂账。结算参与人申报转登记数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在第一类申报数据中,只需申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以及深圳席位的对应关系即可,不必申报配售股份代码和数量。对于审核无误的第一类申报数据,本公司将于2006年8月11日交易结束后,将投资者上海账户所持全部代码为609XXX的配售股份转登记到深圳市场,由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将上述股份登记到投资者深圳席位和证券账户。2、如果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同时托管在两个或多个席位,应将其上海证券账户所持股份全部转登记到一个深圳的托管席位。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持有多个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将其所持的配售股份转登记到不同深圳席位,但是一个上海证券账户所持配售股份应全部转登记到一个深圳的托管席位。3、对于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转登记业务,应由托管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但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可托管在其他结算参与人处。对于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业务,应由托管投资者配售股份的结算参与人向深圳分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但投资者的上海证券账户可托管在其他结算参与人处。74、对于第一类申报,每个证券账户在同一天只能申报一次,如果重复申报的,该账户当天的申报记录全部无效;如果同一账户在不同日期重复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报数据为准。对于第二类申报,每个上海席位在同一天只能申报一次,如果重复申报的,该上海席位在当天的申报记录全部无效;如果同一上海席位在不同日期重复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报数据为准。四、本公司处理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转登记数据1、对转登记申报数据的检查和回报2006年7月31日—2006年8月10日,本公司每个工作日15:00以后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转登记数据(zdjsb.dbf数据格式见附件1,注意申报的文件名必须小写),检查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席位编码、上海市场清算编号等是否填写正确。本公司将校验合格的转登记申报数据于当日发送深圳分公司,由深圳分公司检查投资者深圳账户号码、深圳席位编码是否填写正确,上海、深圳证券账户是否为同一投资者持有。本公司将两边检查结果合并生成回报文件(zdjhb.dbf数据格式见附件1)于次日上午发给各结算参与人。各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对回报文件,确认标志为“Y”的代表校验无误,确认标志为“N”的代表校验有误,对于校验有误的申报数据应查对错误代号,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错误代号错误含义处理方法H01重复申报对于第一类申报,应当确保一个账户在同一天中只申报一次;对于第二类8申报,应当确保一个席位号一天只申报一次。H02上海账户错误检查上海证券账户是否填写正确。H03该账户不持有609XXX股份,无须申报如果投资者已将配售股份卖出,则无须办理转登记业务。H04上海证券账户和清算编号指定交易关系错参与人只能申报指定在其所属席位上的上海证券账户。H05上海证券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对于状态不是正常的账户(账户已被冻结或挂失),不允许申报转登记到指定的深圳账户。只能根据第二类申报数据挂账。H06上海证券账户有冻结的609XXX股份该账户持有的609证券在本公司冻结,不允许申报转登记到指定的深圳账户。只能根据第二类申报数据挂账。H11结算参与人上海市场清算编号错误核对清算编号是否填错,注意字母必须是大写。H12上海席位代码错误核对上海席位代码是否正确,席位是否属于该清算编号。注意:3位席位号的必须前补两位空格。H31申报类型错误检查申报类型是否填错,正确的应该是1或2。H32申报填写错是否有字段漏填。S01深圳证券账户错误核对账号后,重新申报。S05深圳席位代码错误核对席位代码后,重新申报。S32深圳、上海证券账户资料中的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不符核对深圳、上海证券账户是否属于同一投资者/如果账户注册资料有误,应及时修改。注:本公司产生的错误代号以H打头,深圳分公司产生的错误代号以S打头对于校验有误的申报数据,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修改,从次日起再次申报(申报截止日为8月10日)。对于校验无误的申报数据,无需重复申报,如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报为准。2、批量转登记及余股挂账处理2006年8月11日闭市后,本公司将上海投资者日终所持有全部深圳发行、沪市配售股份(证券代码609XXX)转登记到深圳市场,9并将已转出配售股份进行退出上海市场登记结算系统处理。深圳分公司于8月11日将按以下原则对转入的股份进行登记:(1)如果结算参与人在第一类申报数据中成功申报某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和深圳席位,该投资者所持配售股份将登记到其深圳证券账户,并托管在该席位。(2)如果结算参与人没有为某投资者做第一类申报或申报未成功,但该投资者所指定席位的第二类申报成功的,该投资者所持配售股份将根据第二类申报数据中的上海席位和深圳席位的对应关系,在对应的深圳席位上做挂账处理。(3)如果第一类申报数据和第二类申报数据都未申报,所涉配售股份在结算参与人的深圳资金结算主席位上挂账。(4)如果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未做指定交易,其持有的配售股份转登记到深圳市场后,由深圳分公司集中挂账。(5)当天日终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在的结算参与人可通过非交易过户文件(文件名称zqbd*.mdd或g4*.mdd)查询当日转出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上海证券账户号码(过户数量为负,变动类型为“00B”,过户类型为“B”)。从2006年8月14日开始,登记到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的配售股份可在深圳市场卖出。被挂账的股份不能卖出,持有挂账股份的投资者可自该日起向结算参与人申请将挂账股份补登记到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受理投资者申请后可向深圳分公司办理补登记业务,具体方法参见深圳分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南。10挂账股份的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和派发权证等业务在深圳市场办理,但权益领取、卖出及配股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配售股份补登记至深圳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五、在证券公司处司法冻结的配售股份处理1、根据《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6〕34号),从2006年3月1日起开办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数据上传业务不包括跨市场配售股份。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的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所持配售股份(证券代码609XXX),在完成本次配售股份转登记之前,各结算参与人继续在各自系统中冻结,不向本公司上传冻结数据。2、对于在结算参与人处办理冻结的上海证券账户所持配售股份,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与司法机关和投资者联系、沟通,司法机关同意跨市场转登记且投资者已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在8月10日之前合法办理解除冻结手续后,再申报将配售股份于8月11日转登记到深圳证券账户。司法机关要求在转登记后仍冻结相关股份的,结算参与人应协助办理,按照深圳分公司关于申报历史冻结数据的数据接口和业务指引,于8月14日将冻结数据上传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中的冻结起始日为法律文书注明的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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