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理工大校字〔2005〕52号昆昆明明理理工工大大学学科科技技经经费费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昆明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的步伐,推动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从维护国家科技及财经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加强科技经费依法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原则出发,根据国家科技三项费的若干管理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财政部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昆明理工大学事业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3]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项目及其它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指基金类项目及技术合作类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类项目。第三条科技项目经费均应进入学校财务处归口管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项目分类分目建账,在科技处和财务处的监督、管理下,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入校后,须经科技处登记,填写建账拨款单,财务处按规定提取校科技管理费,发给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组专人保管,凭本用款,超支不报。第四条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负责人对课题经费开支负总责,科技项目发生的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项目立项时,应制订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作为科技处、财务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项目、评估评审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有关规定和所签项目执行合同审批使用;对于超出经费预算范围、超规定的特殊开支,须报科技处审批。第五条科技项目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除了由教育经费拨款、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按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外,科技项目发生的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住宿费、机票、轮船票、必要的出租车费、会议会务费等项开支,计划类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字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关规定审核签字报销。第六条设备、仪器购置必须按照项目立项时制订的研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执行。设备仪器购置后须经实验室管理处核定、3建卡,校财务处才给予办理报销手续。所提各项费用实行“预先提取,结题汇算”的办法。第七条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和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计划类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字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关规定审核签字报销。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合同和经费预算计划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获批准的项目经费。对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研究成果,或对院系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配合不力、拒绝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等项目,科技处有权停止、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所提取的科研津贴必须全部退回,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第九条为保障科研队伍稳定和促进学科建设,科技项目经费可用于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助研费。按照学校助研岗位相关管理办法,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出《项目助研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备案,助研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助研人员发生变化,须经科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条学校支持项目组吸收昆明理工大学以外的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并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劳务费按项目组与外聘人员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发放。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项目外聘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备案,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外聘人员发生变化,须经科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4第十一条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逾期六个月无故不办理经费结算者,冻结余款。对借款后逾期未办理财务报销者,将逐月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回。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纳税。所纳税金由项目经费列支。第二章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三条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指国家、部(委、局)、省、厅(局)立项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政府规划项目和咨询项目,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学校自立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到位经费作为校科技管理费:1、国家、教育部、云南省基金类计划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到位经费的5%作为校科技管理费。2、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提取到位经费的3%作为校科技管理费。3、国家及云南省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不重复提取管理费。4、校自立基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第十四条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按实际项目合同支出预算所列的开支范围执行。基金类项目开支范围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著作出版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文献检索、网络信息费、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5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维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可以用项目经费来支付。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基金类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协协议。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6、助研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助研津贴;7、劳务费:指短期聘用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已提取科研津贴的项目组不得再开支劳务费;8、水电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9、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津贴、税金等第十五条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组可提取项目实到经费的5%作为立项费,用于项目立项时发生的各种开支。在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可从实到经费中提取10%的科研津贴。校自立基金项目不得提取立项费和科研津贴。第十六条基金类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处理:为了鼓励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项目结余经费可转入在研计划项目中继续使用,或者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进行管理。6第三章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七条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指:国家、部(委)、省、厅(市、委、局)、州市(县)人民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规划、咨询项目: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到位经费5%作为校科技管理费。第十八条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须按实际项目合同支出预算所列的开支范围执行。开支范围为:1、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的费用。小额度、局部范围的实验室的扩建、土建及房屋维修等费用可在此列支,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计划项目部分的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必须在立项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列入或在立项时签署外协协议。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6、助研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助研津贴。77、劳务费:指短期聘用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8、水电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9、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立项费,管理费,科研津贴、业务招待费、税金等。第十九条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组可提取项目实到经费的5%作为立项费,以弥补项目立项时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保证项目能顺利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可提取实到经费的15%作为科研津贴。第二十条科技计划技术合作类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下述之一处理:1、为了鼓励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项目结余经费可结转入在研计划项目中继续使用;2、向科技处申报为自立项目进行管理;3、为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校鼓励将项目结余经费作为资本金投入高科技产业;4、若项目组不再将结余经费作为滚动经费,可提取结余经费的50%作为项目组的奖励,另外50%并入学校科技管理费。第四章技术合同项目(横向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项目(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费管理:1、技术合同项目:学校提取到位经费的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2、技术转让项目:学校按照技术转让费总额的8%提取校科技事8业发展费;3、离退休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转让项目,学校提取到位经费的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按到校经费的8%提取校科技事业发展费;5、须行业许可进入(须具备资质证)的技术合同项目,学校提取项目到位经费的19%,其中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11%作为学校内持资质证的院(处),用于资质证维护、检审、业务监管的费用,并划入相应持证单位的(院)发展基金;6、通过校企科技教育合作平台签署的科技合作项目,学校提取到位经费13%,其中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5%作为校企合作基金。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项目进入学校经费中,用于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购置或加工)部分,按下述规定管理:1、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低于项目到校经费的30%者,学校提取该设备费1%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2、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超过项目到校经费的30%但低于60%者,30%以内部分学校提取1%,30—60%部分提取3%,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3、购置非校方产权设备费超过项目到校经费的60%者,30%以内部分学校提取1%,30—60%部分提取3%,60%以上部分提取8%,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4、对校方承担成套设备委托设计加工类项目,其设备属委托方9所有,设备费低于50万元部分,学校提取设备费的1%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超过50万元部分,学校提取设备费的0.5%作为校科技事业发展费。第二十三条为鼓励提升学校科研条件建设水平,用技术合同项目经费购置的的设备,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卡后,除可免提设备费部分的校科技事业发展费(8%)外,尚可提取设备费10%的设备配套金(在项目经费中支取),财务作为公用经费列支,用于设备的安装、改造、调试等开支,但科研和日常使用的两用设备不在此列。第二十四条在能确保技术合同项目完成的条件下,项目经费可用于购置科研和日常使用的两用设备(如交通工具、照相摄相设备和其他主要用于实验研究的电器)。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卡后,设备委托项目组成员管理使用。学校按照两用设备购置费的8%提取校科技事业发展费。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技术合同项目提取的校科技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校企合作与交流、科技管理和学院科技发展。其中:40%为校企合作基金,40%为校科技管理费,20%为学院发展基金;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10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可购置科研和日常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