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论保险诈骗及其防范专业:物流工程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诸多案件时时发生,并呈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等损害,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事。就财产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讨论,来方便我们大学生及其所有公民引起注意,这个东西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能在不妨了。关于保险主要负责人俩方有一定机会构成犯罪。若保险关系投保人不遵守原则等规章制度,或者是专门隐藏关于保险的实情,引诱让保险人担保,要么利用当时定下的协议,专门制造虚假的事实对保险公司进行坑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得用虚定保险款项和其他费率的心态,要么加大关于投保的责任等方面欺骗。关键词:保险欺诈成因;特征;防范措施;一、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第一个原因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征一定会被不良动机投保人不纯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在历史上马克思不是也曾经说过,若有300%的利润,肯定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事实也说明了,保险发展的历史证明从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发生的第一年起就发生了这一类风险。而保险业也是在与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发展、繁荣和普及壮大的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可移动性。因为在一般情况,保险标的和保险。人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如案例中的存放在养殖户和公司仓库中的蚂蚁、蚁干等与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就不在同一个地方,所以保险人难以实际控制、掌握和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保险价值也就可能会受一些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从而变得不是很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如今阶段,在损失发生后,对于保险标的亏损程度主要依靠人力来完成,因而具有很大的人为性,在案例中金诚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肖晓俊在接受叶发嘉邀请后,就在语言上约定协助韦莱保险经纪公司做事故的报案、索赔等工作。而且从容观上来讲,要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尤其是在造经济法2成财产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是很不好认清的,这些都为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方向与机会。原因之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能消除经济犯罪。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壮大。在此经济背景下,保险才能积少成多为全社会范围的基金规模,才能够具备足够抵御不可抗力可保风险的偿付力,为人们提供各式各样的保障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扩大以及保险金额的上升,保险欺诈一旦得逞的诱惑力不啻更大。况且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成为清除经济犯罪的地位,保险欺诈也总体展现更多增加的走势。在社会的环境和诈骗的心理上讨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了解的局限性,造成更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明白保险,因此,许多人的保险意识有失误,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理应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心里变化。既然保险欺诈是比较火的话题,那么必然有其深究的价值,例如关于保险欺诈的形成原因。如果要稍微归纳下保险欺诈的成因,就中国,一个法治社会不是很完整,人民总体素质不是很高,但对自身利益有着极其保护欲望的情况而言,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1.风险虽然很大,但是不少的利润给人带来的诱惑感,保险合同可以使投保人支出低保费,获得上百倍于保费的保险保证。低成本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促使他们期望诈骗成功。保险业的监督法律制度任然有不足与问题。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监管模式仍然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则更少。在保险法律方面,仍然存在立法上留有空白,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系统性问题层出不穷,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相关法规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上也都有严重的滞后性,就拿在保险经纪快速发展的现在来说,《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却直到2012年12月21日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才实施。这些问题都在客观环境上为保险欺诈的发生提供了条件。2.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保险方面的法规不是很明白,辨别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为即使是诈骗行为被识破,不过是被拒赔,守法律意识太弱,自以为骗赔手段阴险。经济法33.核保核赔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抱着“捡到篮里都是菜”的心态,不能够在核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太低,识别真假的能力不强。4.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在空间上的分离,客观上使保险欺诈成为可能。,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诚信缺失。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降低导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乡下,落实家里保障安全和总体相助的法制体系,赶在农村里边修建东西前成为当今社会保障信息网重点正文的社会体验。这样的不同使农村的社会防线丢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进入商业之类的地方的方式来避免不处之计发生的不利。因为保险有开放性,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如果没意外很显然也不会有利润,心理学上讲人们此时就会有个不平衡点,人们就会有对这一方面的邪念而导致一些人走向不正确的道路。再一个咱们国家的关于这方面的保证质量做的还是比较粗糙。在我们社会的保险制度面前,有很多很多的人至今好没有好多保障,好多的基本保障都不够完善。二、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保险诈骗行为肯定就是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获取利益保险赔款为甜头,应用不当的欺骗方法,获取保险人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个保险领域出现的问题。仅仅在法律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情形作了以下几点概括:1、投保人专门虚拟保险标的,获取保险金-虚构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报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3、专门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财。4、专门造成保险人死残或者生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人。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说明,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故弄玄虚的事故原因或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提供伪证。经济法4现如今在我国保险领域里,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用虚构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很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而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有其特别性,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无法实施或得逞。然后,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中,不一样的犯罪行为主体不一样。另外,保险事故的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专门供虚构的证明文档,为他人诈骗提供摇篮,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是有区分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枣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认定时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若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贪污罪。三、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与措施提升保险基本原则和保险法规的弘扬,提升公众遵纪守法、严格履约的自觉性和法制意识。我国保险业在90年代才得到了真传,人们对保险基本原理和保险法规认识缺乏,只知道问题是咋样的却不知道问题的原因所在。此外,一般民众对保险违法,乃至除杀人极端大事件之外的保险欺诈,还采取宽容态度。还认为保险公司资产庞大,何致于因多付一些赔款而破产。再加上现时有些欺诈犯罪的手法也更为巧妙、隐蔽,保险公司随之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经济有了强烈的改善,但是无事不是有利有弊的,因而有了很多的人都利用高科技来诈骗钱财,诱惑人们上当。虽然我们都不会被一些简单的骗术骗在,但是当今的社会的高科技是平常人会识别不出来的。刚刚我看到电脑上又有台湾的一个集团诈骗案让大陆的公安局蹦碰上大钉子了。因为诈骗犯集团不在大陆境内,范围广阔很难可以追找到重要的罪犯,每次只能抓到一些“替罪羊”“小虾米”,让那些公安很头疼。这种经济法5诈骗通常会通过电脑、电话、手机诈骗等方式,电脑会识别外来的信息是否安全,有些诈骗的方法会被电脑上安装的防火墙、杀毒软件等一些防电脑病毒软件给截止,但是仍有的会把电脑的软件攻进电脑。最常有的是通过电话进行诈骗,因为电话是不会和电脑一样可以和人的大脑一样处理信息,不管是谁打进了电话,都可以接到,那些诈骗团就会以多种方式来进行一步步的骗惑使用人们上当。手机和电话一样都是通话工具,许多有诈骗伙也会通过手机,发短信、通话进行诈骗。不管是进行电脑、电话、手机诈骗,我们只要处理得当,就一定不会上那些可恶的诈骗团的“鱼钩”了。诈骗集团是社会的污点,可是这个世上就是那么的混乱的。希望大家都可以不要上那些诈骗的信息的当了,现在人们越来越会警惕那些诈骗的信息了,真是太好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依法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预防诈骗正确决策调整好经济的处理,挤干赔款水分,正确的明了夸大其词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的良好公民的表扬与鼓励;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正保险赔案,增强理赔的通透性,有利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实行;给更多的人提供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进行定期处理,加大力度的进行封赏,给多的人信心去完好的干好举报工作。为建立美好的社会而努力。极力的利用保险法律武器严惩保险欺诈作为,对典型案例新闻等途径进行公开,对保险公司应依法经营,建立严密的规法规章:第一点是把好风险承保关,尤其是高的风险保额生存调查和体检及核保工作,如果能如外国那样组成侦查反假部门就更好了;第二点是守好赔偿关,实施俩人定损查勘制度及全国联查制度,在时件发生的第一刻到达出险目的地,及时了解出险内容;第三点是在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明确列明“保险欺诈属除外责任”,对那些可以没收保险费用,让更多的人明确责任。参考文献[1]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初探[期刊论文]《湖南农机》,2011年李改玲[2]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期刊论文]《黑河学刊》,2011年李广贵经济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