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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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1页共3页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2页共3页(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报备规定和程序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第五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上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第八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二)报送总经理审批;(三)抄报全体董事;(四)报送接受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抄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第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3页共3页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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