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交工监发[2012]号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大连市公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交通局、公路段,各监理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监理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自律意识,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制订了《大连市公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2—大连市公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监理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辽交质监发[2007]283号),结合我市监理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交通局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及人员动态管理的主管部门,大连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监理机构及人员动态管理工作。第三条监理机构及人员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有监理企业备案登记、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上岗审查和现场检查、监理试验检测条件和监理企业业绩评价等。第四条我市公路建设工程的所有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监理企业备案登记第五条监理企业在每次投标前须到市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填报《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2.监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3.办理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原件;4.参与投标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人员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复印件;5.近3年内从事与所投工程性质、规模相类似监理任务的《项目监理评定书》或其它能反映监理能力、监理水平、监理业绩、监理信誉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供的上述复印件资料每页必须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企业公章。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和书面授权书原件须按上述罗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第七条办理备案登记的同时,市质监站会对投标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和监理员证)原件进行封存锁定,直至工程结束。如当天备案手续不能办结,监理单位可暂时将证件原件取回,待备案审批通过后,持证件原件换取备案登记表。如开工后人员需要变动时,监理单位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第八条下列情况市质监站不予备案:1.填报资料不真实,经查证属于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4—2.资质证书未经过发证机关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3.监理企业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4.出借、借用监理资质证书的;5.监理人员未在本企业执业注册的;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监理评定书》及其它能反映监理能力、监理水平、监理业绩、监理信誉的材料有虚假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允许从业的情况。第九条未经市质监站备案登记,或投标文件包涵的监理人员和监理业绩等证明材料与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监理投标。第三章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上岗审查和现场检查第十条监理企业中标后,在工程开工前应设立驻地监理机构,驻地监理机构设立后5日内,向市质监站申请机构审查。申请机构审查需提供下列材料:1.《监理驻地机构审查申请表》(附件2);2.如上报人员和投标前备案人员不符,则须提供变更上岗监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人员变更手续。3.监理服务合同、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投标文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原件。4.监理自建或委托试验室的资质文件或能力认定文件的复印件,委托试验的需提供试验委托合同。—5—第十一条市质监站在收到监理机构审查申请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监理机构进行审查。监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监理机构的建设情况,审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审查优秀和合格的监理机构可以开展工作,审查不合格的监理机构必须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审查,否则不能开展监理工作,具体审查内容见《驻地监理机构审查评分表》(附件3),机构投入设备不得少于投标承诺的90%。。第十二条市质监站在监理机构审查的同时对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及人员数量进行审查。各岗位的监理人员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具体的任职条件见《施工监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4)。第十三条市质监站在现场对监理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监理人员不允许执业。第十四条监理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调整变更监理人员前,必须由监理单位填报《监理人员岗位变更审批表》(附件5),以及附件2-3、2-4,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质监站审批。新增和变更上岗的监理人员必须履行任职资格审查程序。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的监理人员变更率不得超过50%。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市质监站不定期对各驻地监理机构的工作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巡查。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6—(试行)》和《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对监理机构和人员审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质监站将签发《监理机构及人员现场整改通知书》(附件6),作为监理企业业绩考核的依据。通知书一式两份,由监理机构填写反馈意见后,市质监站和监理机构各执一份,要求监理机构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形成报告报送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四章监理试验检测条件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监理试验室,并必须经市质监站进行能力认定后方可开展工作,否则其出具的试验检测结论均视为无效。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未建立监理试验室的可以委托具备工程相关检测资质,并经市质监站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的选定应遵循能够满足监理试验检测需要、就近的原则。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检测机构,必需更换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市质监站提出申请,并经市质监站认定,否则其出具的试验检测结论均视为无效。第二十条对由于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滞后、弄虚作假、控制无效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市质监站将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参照《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7—第五章监理企业业绩评价第二十一条市质监站对在本工程执业的监理企业进行业绩评价,并在每年年末公布评价结果。业绩评价内容包括监理招投标、监理企业履约、机构和人员审查、监理现场工作质量、监理试验室工作等方面(附件7)。第二十二条业绩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业绩评价实行100分制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监理合同段为一个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企业评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包括85分),60分至85分为合格(包括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业绩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质监站负责本工程业绩评价的具体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所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评价初评工作。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初将本年度监理企业初评结果(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评分表),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市质监站,市质监站参考建设单位初评情况对监理企业作进一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业绩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诉。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问题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市质监站将视情节轻重对监理机构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清除出场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普通—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要求未落实或整改不力的监理企业,市质监站将采取约见企业法人、加重处罚等措施保障对监理的监管力度。对市质监站的处理决定不予理睬的监理企业将被录入交通工程监理行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在我省交通工程中执业,同时向社会其它行业公布,我站将处罚意见上报市交通局,并视情节保留最后质量鉴定权力。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进场的监理企业请参照补充完善执行),至本工程结束止。附件:1.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表2.监理驻地机构审查申请表3.驻地监理机构审查评分表4.施工监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5.监理人员岗位变更审批表6.监理机构及人员现场整改通知书7.监理企业业绩评价用表注:以上附件请各单位登录下列邮箱自行下载:邮箱地址:DLJTZJJLGG@163.COM邮箱密码: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