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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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1页,共43页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立法参考资料)《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所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包括航务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港航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5年8月8日豫政〔2005〕35号)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第2页,共43页《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233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国防科工委、郑州铁路局等部门牵头处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1月20日豫政〔2006〕83号)第一条(二)项……省政府各部门在分管副省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应的任务和责任。《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3页,共43页《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4页,共43页《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2004年7月24日豫政〔2004〕50号)7.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8.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第5页,共43页《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9.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4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第6页,共43页《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5日豫编〔2005〕5号)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参与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部门负责;……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交通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要加强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第7页,共43页《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8页,共43页《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编制本地区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5号公布)第七条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第八条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修正)第十一条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第十二条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与规划相衔接。《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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