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督促指导责任督学扎实开展常规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和协作督导工作,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常规督导1.对每所学校实施常规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2.督导可采用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3.主要对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等事项进行督导。4.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5.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6.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被督导学校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教育局、区府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7.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二、专项督导1.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2.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3.区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区政府的要求,可以就下列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4.实施专项督导区教育督导室事先向被督导学校发出书面督导通知。5.区教育督导室要求被督导学校组织自评。被督导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区教育督导室。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学校的自评报告。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学校进行现场考察。6.督导中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学校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7.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学校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应向被督导学校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学校可以进行申辩。8.区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学校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学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9.被督导学校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区教育督导室。区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10.督导结束,区教育督导室应当向区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11.区政府、区教育局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12.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或区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13.督学或者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三、综合督导1.对学校的综合督导3年一轮,每次督导7-8所学校。2.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和教育督导专家库成员组成。3.实施综合督导教育督导室事先向被督导学校发出书面督导通知。4.督导主要事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5.教育督导室要求被督导学校组织自评。被督导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区教育督导室。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学校的自评报告。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学校进行现场考察。6.督导中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学校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7.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学校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应向被督导学校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学校可以进行申辩。8.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学校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学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9.被督导学校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区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10.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室应当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11.政府、教育局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12.被督导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或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13.督学或者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四、协作督导1.协作督导是在分工督导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效益。2.协作督导可视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多种形式:(1)责任区内协作督导,由各责任区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责任区内责任督学采用组团、交叉、推磨等方式对相关责任学校进行督导。(2)责任区之间协作督导。因各责任区责任督学的身份、特长、人员构成各不相同,有些督导内容或督导工作中的某些环节可以由教育督导部门协调邀请责任区外专业对口的责任督学进行协助。(3)系统内外协作督导。在实际督导过程中,有些问题会涉及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多方协调处理,可以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进行协调,在相关督导委员会成员的领导下,邀请地方政府、区相关部门进行协作督导,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有时还可以邀请学校家长委员会、区人大、区政协等相关方面的代表进行协作评议。3.协作督导强调统筹协调,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规范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得违规越权,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