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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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一、制定章程范本的原因;•二、章程范本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三、章程的自治性约定要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3一、平台公司设立的需要。二、章程对于公司日益彰显的重要性的考虑。制订《公司章程》范本的原因4一、总则;二、公司名称住所;三、公司经营宗旨与经营范围;四、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六、出资增减和股权变化;七、股东和股东会;八、董事会;九、总经理;十、监事会;十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二、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十三、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十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十五、通知;十六、章程的修改;十七、附则。公司章程内容简介5根据公司章程的特点制定一、公司章程的法定性特征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6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二、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三、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等等法定性特征考虑下的条款设计7自治性特征考虑下的条款设计•《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8•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9•4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0•45条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46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47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1•49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2•50条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52条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5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13•56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4•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15•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可以对继承或强制转让做出约定);•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181条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217条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16重点介绍内容•章程的生效、登记和备案•出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问题•股权转让•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主体问题的理解17关于章程的生效、登记和备案(一)章程的生效(二)章程的登记和备案18章程的生效问题•公司设立时应从章程签字时成立并生效。(注:章程中对公司机构内容的调整应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公司设立后章程变更的生效时间,应自股东会决议做出时生效。19章程的登记备案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20在章程范本中的体现•第五章十一条: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做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1在章程范本中的体现•第十六章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自通过时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2有关出资问题案例:出资人:甲40%期限内到位乙30%未实际出资丙30%首次到位23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关于出资问题的规定24公司章程范本对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和本章程约定,按时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否则,应按其他股东要求,立即补足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其未出资金额%的违约金,超过日未补足的,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25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应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应规范董事会运作;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26《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集,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7章程范本第八章的注释根据公司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股东在被选举的董事中指定,也可以规定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28案例:甲:出资70%;乙:出资30%,壳资源。谈判结果:1、董事会作出决议均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2、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均须全体股东一致通过。29•在第十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中,一方面列出了约定此部分的条款,同时指出该部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其他重点问题的注释30•例:章程范本第七十三条中,对董事会在投资、融资、诉讼、资产收购、重组和处置的决策权限进行了列举并空出了具体金额权限,同时作出以下注释——(注: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并与股东会的决策权限进行衔接。)31•(注: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没有强制要求,以下董事会秘书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减)•九十二条总经理职权的范围做出列举后提示:以上职权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32•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对于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其他股东权利之行为,控股股东必须立即停止,并赔偿其他股东的相关损失,包括聘请律师、会计师合理费用。•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的含义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相同。•(公司为控股股东时,删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以下序号顺延。)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注释33•第八十一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以下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二)。•(注:本款为高于过半数通过的选择性条款,在公司是小股东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适用。)34股权转让问题•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可根据公司情况调整或细化,譬如可以根据我方在公司具体地位与利益需要,针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问题也可以约定由股东会通过或者其他股东的一定比例通过,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可根据实际做出调整。35•第二十条未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股东不得向可能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转让股权。(本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择适用)36•案例:甲乙丙三方出资成立公司,乙并未实际出资,退出时却提出股权转让的问题,由于章程中并没有约定出资的时间和不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乙为了规避公司法关于两年内补足出资的规定,提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提前至法定允许的范围之内。37法律审查意见•作为股东的乙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乙方作为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在其违约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出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38•将协议签署日期提前是乙方为了回避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规避其责任。•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有关费用的承担建议修改为“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关于债务的承担问题显失公平。转让方既然已经具有了股东地位,要行使其股东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对公司设立至股权转让期间的债务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9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主体问题的理解•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初始登记,是在法律上确立公司成立或公司具有法人格地位的基础。•公司设立是股东或发起人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20条要求设立公司的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有独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即产权单位申请设立登记。40•变更登记是在已有的公司登记事项基础上所作的变动,此时公司的经营行为已经展开,公司主体已经确立,公司的变更登记是公司行为,而不是股东行为。•按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要求,以公司名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进行变更。但是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决定权源自股东,由公司内部意思自治机构确定(具体体现在股东会或董事会)。41章程的自治性约定要建立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案例:原告:XY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4万元,拥有0.45%的股权。2002年7月31日,原告离职。被告:2004年12月8日书面通知原告,其股东权已依章程转让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原告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原告。)诉求:2007年3月10日,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确认被告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42法院审理意见•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被告在原告没有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履行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本案中,争议双方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和承诺,既没有将出资证明这一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应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43法理分析•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44法理分析•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45章程中股权转让自治性约定的理解•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46结论•虽然章程的自治性特征给了股东约定的空间,但是在约定过程中,也要注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把握可以约定的条款内容的含义,不能随意约定造成约定的无效。47使用说明•本章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本章程条款根据所成立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参见条款注释内容。•办事处在公司的地位不同,相关内容也应当进行调整,具体见正文中相关条款后的注释。•本章程文本必须先在公司内部充分讨论并进行增加或者删减后才能向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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