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20122研究类型理论研究分类号D924学士学位论文(设计)Bachelor’sThesis论文题目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研究作者姓名周子彦学号2012102030122所在院系政法学院法学系学科专业名称法学(法学-英语双学位)导师及职称陈细田教授论文答辩时间2015年5月21日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中文题目: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研究外文题目:ResearchoftheextremistandterrorismoftheAmendmenttotheCriminalLawofnine学生姓名周子彦学生学号2012102030122院系专业政法学院法学系学生班级1201学生承诺我承诺在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活动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本人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内容除特别注明和引用外,均为本人观点,不存在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的情况。如有违规行为,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学校的处理。学生(签名):年月日指导教师承诺我承诺在指导学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活动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经过本人核查,该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内容除特别注明和引用外,均为该生本人观点,不存在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的现象。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目录前言................................................................1一、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1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条文的背景..............2(一)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概念..................................2(二)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渊源..................................2(三)恐怖主义的分类............................................3(四)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在中国的现状............................3(五)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合宪性基础............3(六)对比中西方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相关立法................4三、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条文的问题..............4(一)与刑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犯罪预备的条款冲突....................4(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打击范围过小..........................5(三)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效力存疑..............6(四)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惩罚过轻..............................6(五)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关于“极端主义”的定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7(六)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六缺乏操作性........................7四、刑法修正案九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条文的完善..................8(一)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和及时..............8(二)完善案例指导体系..........................................9(三)扩大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适用范围..........9(四)加重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惩罚.................10参考文献...........................................................11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研究周子彦(指导教师,陈小露讲师)(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黄石435002)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的新增条文存在与刑法总则的关于犯罪预备的条文相冲突、财产刑的执行效力存疑、犯罪认定范围过小、刑罚有违谦抑性、对极端主义的定义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缺乏操作性的问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概念加以明确,完善案例指导体系,扩大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认定范围,并加重持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书籍的惩罚。关键词:谦抑性;竞合;改革中图分类号:D924ResearchoftheExtremistandTerrorismoftheAmendmenttotheCriminalLawofNineZhouZiyan(Tutor:ChenXiaolu)(Collegeoflegalscience,HubeiNormalUniversity,Huangshi,Hubei,435002)Abstract:AmendmenttotheCriminalLawofnineterrorismnewprovisionsexistconflictionwithpreparatorycrimeprovisionsgeneralprovisionsofcriminallaw,propertypenaltyexecutionmaynotbeefficient,punishmentisbreachofthecriminalmodesty,thedefinitionofextremismdoesnotconformtotheprincipleofalegallyprescribedpunishmentforaspecifiedcrimeandlackofoperability.theconceptofterrorismandextremismshouldbemadeclearbyjudicialinterpretation,andweshouldestablishappropriatelegalprecedentsystem,startappropriatelegislativereforms,andreducethepunishmentofterrorismandextremismbookholds.Keywords:modesty;concurrence;reform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6届学士学位论文(设计)1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研究周子彦(指导教师,陈小露讲师)(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黄石435002)前言随着宪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入了崭新的阶段。随着行政性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近年来在实践领域也出现了诸多司法审判实践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介于中国特殊国情,对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合宪性、特点和不足便有必要加以讨论和研究。依此,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恐怖主义的新增条文的问题,并提出实践解决方案。一、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6届学士学位论文(设计)2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条文的背景(一)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概念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各国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各不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精确认定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例如《美国法典》第二十二条将之定义为:“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对非战斗人员实施的预谋的、基于政治动机的、通常意图影响公众的暴力行为。”而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两项法案,确定恐怖主义的定义为:个人或组织故意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针对被侵犯国家的机构和人民进行旨在威胁、严重破坏甚至摧毁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极端主义由于没有精确定义,故引用卢有学的观点:个人或组织为实现其严重脱离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排斥与其信仰不一致的理念,针对自身或他人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被国内外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二)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渊源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殖民、半殖民国家争取民族自治、自决权的民族主义运动。以20世纪70至80年代最为猖獗,根据兰德公司公布的数据,在上世纪70年代的恐怖袭击共造成4000余人死亡。在911事件之后,各国均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恐怖主义相关法律,以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6届学士学位论文(设计)3控制和预防恐怖活动。(三)恐怖主义的分类恐怖主义根据其政治目的和政治诉求,可以分为:内乱、政治恐怖主义、非政治恐怖主义、类恐怖主义、有限政治恐怖主义、国家恐怖主义。其中,内乱主要为干扰社会安全和正常运作的集体暴力行为。是中国目前最主要的恐怖主义活动形式,多表现为打砸抢烧、屠杀等社会治安问题。其次,以国家分裂势力为主的政治恐怖主义自本世纪初开始,在中国也日渐猖獗。多发于新疆、西藏等偏远落后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地区。(四)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在中国的现状目前国内的恐怖主义活动,多为以扰乱社会治安或宣泄情绪为目的的大规模群体暴力事件,或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的针对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设施的恐怖袭击事件。国家分裂为目的的恐怖主义活动不仅在中国日渐猖獗,在世界上也属于最常见的恐怖活动。它具有高度的政治化和情绪化的特点。[1]表现形式多为造成恐慌和社会动荡,依此迫使官方承认恐怖活动主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极端主义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宗教极端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由于中国既是一个多宗教国家,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宗教狂热的煽动和民族主义的刺激下,容易导致极端主义暴力事件,例如宗教极端主义煽动的2014年4月30日乌鲁木齐火车爆炸袭击事件,2014年2月16日的乌什县袭警事件等。在中国,由于其特有的政治敏感性和形式上的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犯罪行为难以认定,犯罪目的难以确定等问题,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势在必行。(五)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合宪性基础合宪性就是符合宪法的规定。[2]关于合宪性的讨论,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国王拥有绝对的权力,对国民保持绝对的支配。但是,即使是国王也不得不遵守的《高阶法》,就被称为《根本法》。这种根本法成为了近代立法主义观念的源头。“如果要探究全体人员的最大利益之所在,这原本也应是每个法律体系的宗旨,我们[1]郭少棠.《民族国家与国际秩序》[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芦部信喜.宪法学(补定版)[M].东京.岩波书店.2000(3)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6届学士学位论文(设计)4会发现它可被归结为两个主要目标:自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