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2005年第八次学校行政办公会通过)京石化院〔2005〕教字2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地位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学校教职员工和各级管理干部要牢固树立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观念,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不断加强教学工作,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三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招生管理、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教学投入与经费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一)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二)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三)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四)研究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五)实现教育教学资源的最优配置,获得教学工作的最佳效益。第五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一)坚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为教学服务的原则;(二)坚持管理层次明确、管理边界清晰和管理系统整体功能最优化的原则;(三)坚持将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职能形成闭环的原则;(四)坚持能动地关注环境影响、适应环境变化的原则;(五)要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讲求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六)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第六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服务部门都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第七条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实行学校、教学院(系、部)二级行政管理,以及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责任教授与课程(群)负责人的三级学术管理体制。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八条学生既是教育服务产品的购买者,也是学校教育生产过程的要素之一。因此生源是影响学校生存、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教学进程安排、教学内容与方法调整和改革的重要依据。学校的招生工作是涉及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服务部门、校园与生活后勤保障部门等多方合作的全校性重要工作,应由学校主管领导协调上述各部门做好分工与协作。第九条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的原则是:紧密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综合考虑我校定位、办学条件等因素,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在坚持生源多元化的同时,贯彻择优的原则,尽可能在考生质量较好的地区适当多安排一些招生名额。制定招生计划的程序:首先,各教学院(系、部)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生源情况预测、社会需求等因素,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其次,学校召开有主管校领导、各教学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最后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校招生规模计划和来源计划,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待招生计划确定后,招生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各相关部门提供该计划。第十条招生宣传与咨询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根据招生形势和特点,认真研究新情况,制订切实有效的宣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努力向考生宣传学校的优势与特色;注意把握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积极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大向社会宣传招生录取政策、规则、进度安排等内容的力度,提醒公众防止招生诈骗、乱招生等活动。具体工作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①负责制定全校招生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②协助各有关单位编辑好招生宣传资料,汇总、编辑、出版全校统一的招生宣传品;③负责在学校主页等网页上及时对外发布有关最新招生计划、往年招生情况、全校各专业简介等宣传资料;④负责全校招生咨询的总体组织工作,培训招生宣传人员,对外发布招生信息。各教学院(系、部)负责:①每年修订和编辑本单位简介及有关专业介绍资料,并提交给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作为宣传资料;②各教学院(系、部)相关招生网页内容的编辑与更新;③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咨询活动,负责介绍本单位专业的特色、生源、就业情况等信息。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①提供相关的政策信息资料;②协助和参与招生咨询工作。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主管领导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招生办公室应采取严密措施做好招生准备工作,保障招生信息与现场的安全,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特别重视远程录取网络的信息及设备的安全。参加录取工作的人员应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招生工作经验的学校正式教职工,录取工作人员的选派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政策和规定,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录取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徇私舞弊现象。要对考生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和新生报到率。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和超计划招生。要坚持向社会做到“三公开”,即公开招生来源计划,公开招生章程,及时公开录取结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招生过程中的文件档案整理归档,由教务处相关部门负责对录取新生分班,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各教学院(系、部)、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宿管等相关部门。第十二条迎新工作迎新工作由主管校领导主持,通过召开各教学院(系、部)、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部门和相关教辅单位主管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共同落实迎新工作。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新生报到情况统计,并按时报招生办公室汇总。招生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新生质量分析报告和招生工作总结,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供有关报告。新生的相关信息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新生的档案材料由学生处负责保存。第三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十三条专业设置原则本科专业设置要与学校的发展定位相一致,保持并提升我校的办学特色;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对新专业的设置或新专业方向的拓展,要在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第十四条学校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二)各教学院(系、部)要有专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学校制定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三)提供相关论证报告,各专业年度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四)以学校现有学科为依托,立足本教学院(系、部)的学科特点,教学院(系、部)具备相应的师资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五)教学院(系、部)要明确专业建设具体经费投入,具备满足教学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并有签订协议的较稳定的实习基地。第十五条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专业设置要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本科专业设置由教务处管理,以教学院(系、部)为单位统一申报,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程序如下:(一)各教学院(系、部)于每年6月30日前,结合北京市教委专业设置要求,向教务处递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1.申请表。说明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和条件。2.专业论证报告。含拟设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需求分析、国内和北京市专业布点分析、本校的学科基础和办学条件分析等内容。目录外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提供论证材料,除须经我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外,还需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在目录外专业论证报告中还需特别说明以下内容:①拟设专业人才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②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③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4.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含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主干学科、主要课程、授予何种学位、按知识与能力结构设计的培养方案和按照标准学制设计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等内容。(二)教务处组织审核。(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四)由学校向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报送申报材料。第十六条专业的调整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学科发展变化情况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预测等因素,学校可开展对现设专业的撤销、合并、改名等形式的调整工作,专业调整由专业所属教学院(系、部)或教务处提出调整方案,经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属于国家管理的专业调整,还需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培养方案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管理第十七条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学校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方案,是学校办学定位与办学思路的集中体现,是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文件,是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基本原则,结合本专业特点制订专业培养方案。第十八条指导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分学年或学期的课程进度计划,是用于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制订个性化学习计划的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九条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培养目标是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前提。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教育部有关专业人才培养规范的要求,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社会调查,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实际要求,结合学校定位和教学院(系、部)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培养目标。第二十条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紧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首都地区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形势,以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为先导的原则;(二)在教育内容和知识结构方面,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遵循教育规律和顶层设计的原则;(三)在普通教育方面,遵循打通公共基础,优化和丰富课程内容的原则;(四)在专业教育方面,遵循构建学科专业群平台课和灵活专业方向的原则;(五)在专业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构建方面,遵循整体优化的原则;(六)培养“基本规格+特色”人才,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遵循分层次教学、分类培养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七)在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方面,遵循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创新意识的原则;在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时必须做到科学设计培养目标与业务规格,精心组织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合理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学进程,形成科学、合理、可行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充分体现我校的培养特色。第二十一条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一)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二)专业培养目标;(三)专业培养规格和要求;(四)主干学科;(五)专业主干课程;(六)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含主要专业实验);(七)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八)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包括普通教育、专业教育和综合教育三部分中的课程设置、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实践环节安排等);(九)指导性教学计划(包括按照学期安排的课程列表,以及课程的课堂讲授、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学时分配,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周数,课程的平均周学时,每学期的总学分等内容);(十)选课指导;(十一)专业特色;(十二)其他必要的说明(包括必修和选修课程比例、实践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