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片面共同犯罪学生姓名:焦波学号:1152001251913指导教师:冉光权专业:法律(本)年级:2011年秋季学校:遵义广播电视大学1目录前言………………………………………………………………………1一、片面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2-3二、当前片面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缺陷………………………………3-6三、区分共同犯罪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由…………………………6-9四、关于片面共同犯罪在立法上的建议……………………………9-11参考文献……………………………………………………………11-121浅析片面共同犯罪前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来,其中对人类社会造成最为恶劣影响的问题之一就是犯罪,相伴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犯罪手段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犯罪现象也更趋于复杂化。而法律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导致了在某一阶段将会出现一些问题,那就是某些行为明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了严重的威胁或造成了损害,但是司法机关却不能依据现行刑法直接对实行这一行为的人进行定罪量刑。片面共犯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片面共犯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各尽所言,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这也导致了在实务界,真正面临片面共犯问题时,没有现行法可遵循,没有统一的理论来指导,结果必然是导致轻纵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片面共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实务中,有许多诸如此类的案件,否认片面共犯易带来立法、司法上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如何认定片面共犯以及其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一、片面共同犯罪的概述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2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1】(p514)例如:甲、乙素不相识,但与丙均有仇怨。某日,甲与丙发生殴斗,乙偷偷将一把刀放在甲能看见的地方。甲发现现场有一把刀,遂持刀追丙,乙又暗中在丙逃跑的路上设置障碍使丙绊倒,甲追上将丙杀死。本案实行犯甲的杀人行为是在帮助犯乙的帮助下完成的,但甲对乙参与犯罪并不知晓,甲、乙二人的犯罪即是片面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各个犯罪人的行为与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总和是导致犯罪结果的统一原因。第二,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这里所谓的片面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各个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其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明知自己与他人一起、借助他人的力量来共同完成犯罪。但是实行犯并不知道在他人的帮助下进行犯罪,始终以为犯罪仅个人所为,犯罪结果的发生原因是自己的互独行为。片面共同犯罪与全面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是相同的,即行为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且每个人的行为互相联系,缺一不可,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共同原因。但是,在主观方面却存在着差别。在全面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具有全面的犯罪故意,即每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一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同别人一起共同从事犯罪活动;而片面共3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主观方面却是片面的共同故意。即帮助犯知道自己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追求着同一的犯罪意图,而实行犯却始终以为自己在独自实施犯罪,对他人的参与并未了解。例如:甲见小偷乙窥视邻居丙家多次,知道乙有盗窃意图,为了报复丙,甲事先用身份证将丙家碰锁弄开,为小偷提供方便,以致于丙家被盗走价值二万元的财产。如果小偷乙已经意识到门未关是由于甲的帮助,那么甲、乙具有全面共同故意,构成全面共同犯罪;如果小偷乙以为门是户主忘上锁,不知道他人在协助其犯罪,那么甲、乙具有片面共同故意,构成片面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作案前,并无共同策划和分工。因此,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并非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就是片面共同犯罪,因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作案时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一种情况是,共同行为人虽然在事先无通谋,但在作案过程中却是心照不宣,具备全面的共同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共同行为人不仅在事先无通谋,而且在犯罪过程中尚未完全沟通,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只有共同行为人具备后一种心理状态的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才是片面共同犯罪。二、当前片面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的缺陷根据片面共犯的概念,行为人双方都是应该有犯罪故意的,甚至可以说都具有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故意。其根本点在于一方知道有他人在和自己一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则不知道有他人的协力,以为自己在单独实施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共同故意”如何理解。如若4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仅为实施某种特定犯罪故意的“相同”,那么就应承认片面共犯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如若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当中必须包含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系即意思联络,而该意思联络又必须是双向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有“同”,且必须有“共”,则片面共犯就失去了存在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仅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似乎很难看出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的态度。对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总体而言有肯定说、部分肯定说、否定说三种见解。(一)肯定说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2】(p301)该论者对于片面共犯的全面肯定是出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来看,可以把各自的犯罪,作为各自的共同正犯来处理,所以理论上不存在否定片面共犯的理由。有学者认为,从片面共犯对法益侵害的角度出发,单向意思联络也应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之一。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故意的一种形式,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并认为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同犯罪,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3】(p72)5(二)部分肯定说部分肯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教唆犯不可能成立片面的共犯,共同正犯也不宜成立片面的共犯,暗中给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对于这种行为,以片面的共犯论处较为适宜。”【4】(p301)即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并可以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但对片面的实行犯或片面的教唆犯则不予认可。也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相互认识固然存在主观联系,单方认识也存在主观联系。这样,根据行为人主观联系的不同,可以把共同犯罪故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认识的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二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在我们看来,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或者说,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上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5】(p102)“对于片面共犯,应该认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因而可以成立。”【6】(p468)且依照该种观点,只承认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片面的共同正犯是不能够成立的。另有学者认为,“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犯,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片面的实行犯,不必按共同犯罪处理。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否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的需要。”【7】(p497)日本学者大谷实基于“只要各共同人不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就不能成立共同正犯”,【8】(p319)因而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而承认片面6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大塚仁认为不能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但可以肯定片面的从犯。【9】(p265)野村稔认为不能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然而可以肯定片面的教唆犯。【10】(p390)事实上,日本的通说与判例也是肯定了片面从犯,而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三)否定说如西原春夫:“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的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11】(p302)可见,关于片面共犯是否被承认以及成立的范围(即是否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历来众说纷纭,从而也导致理论上出现了诸多困惑。这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必然影响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三、区分共同犯罪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由片面共同犯罪与共同正犯虽然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各个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前无通谋。但是,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区分共同犯罪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由如下:1、邢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所言的“共同故意”是否仅仅包括全面共同故意而排斤片面共同故意呢?刑法中并没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提出“片面共同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主张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2、全面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其犯罪的客观方面7和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即:不仅都有向实行犯提供帮助、参与其中活动的共同犯罪行为,而且都明知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因此,如果帮助犯在全面共同故意的主观状态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在片面的共同故意的主观状态下帮助犯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片面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如果不为实行犯提供帮助,实行犯可能无法完成犯罪。也就是说,片面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在犯罪中往往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可见,片面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所以比单人犯罪更严重,并不仅仅在于实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还在于从犯对犯罪活动的参与。因此,对片面共同犯罪的帮助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片面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是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帮助犯的行为一般不能单独构成犯罪,要想追究片面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必须认定其行为与实行犯的行为已构成法律规定的共同犯罪。因此,为了防止片面共同犯罪的帮助犯逃避刑罚制裁,我认为有必要将片面共同犯罪纳入法律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范畴。3、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轻重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侵害的客体;第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方式、手段、后果、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第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如:是否累犯、惯犯,是否有预谋。可见,实行犯是否认识到“他人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并非是影响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全面共同犯罪与片面共同犯罪在“客体”、“客观方面”及共同行为人“主观恶8性”都相同的情况下,即使实行犯主观上并未明知实施的是共同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也并无差别。因此,不允许对片面共同犯罪的行为按共同犯罪认定,并对共同行为予以刑字处罚,是没有道理的。4、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共同犯罪的条件是: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片面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统一原因。其次,片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只有实行犯和帮助犯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形成大多以帮助犯有意识地参与为前提。如果帮助犯没有主动参与犯罪,就无共同犯罪的出现。因此,共同犯罪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应以帮助犯是否对结果报故意心理以及其是否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施共同犯罪为标准。基于这个原因,我认为对“共同故意”应作广义的理解。只要共同行为人都对犯罪结果抱有故意的心理,而且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联系,就应认为具备了共同故意的心理,而且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联系,就应认为具备了共同故意。这种联系既包括多个犯罪人对“共同参与同一犯罪”的认识,也包括帮助犯单方对“共同参与同一犯罪”的明知。片面共同故意虽然表现为实行犯尚未意识到帮助犯参与了犯罪活动,以为犯罪是个人所为,但是,帮助犯却知道在与他人